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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审查费用索赔要求

  费用索赔的原因,可能是与工期索赔相同的内容,即属于可原谅并应予以费用补偿的索赔,也可能是与工期索赔无关的理由。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费用索赔涉及的款项较多、内容庞杂。承包人都是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进而申请索赔额。工程师应公平地审核索赔报告申请,挑出不合理的取费项目或费率。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按照引起承包人损失事件原因的不同,对承包人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审核索赔计算的正确性

  (1)所采用的费率是否合理、适度。主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1)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不仅含有直接费,还包括间接费、风险费、辅助施工机械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等项目的摊销成本。在索赔计算中不应有重复取费。

  2)停工损失中,不应以计日工费计算。不应计算闲置人员在此期间的奖金、福利等报酬,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

  (2)正确区分停工损失与因工程师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作业方法的功效降低损失的区别。凡可改作其他工作的,不应按停工损失计算,但可以适当补偿降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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