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
(1)定标程序。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做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定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综合评分法和评标价法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小型工程,评标主要看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