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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按过错的大小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五)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①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②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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