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1.委托人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再发出终止通知,合同即可终止;
2.监理人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收到答复,发出第二个终止通知42天未收到答复,合同即可终止;
3.从1和2看,委托人合同解除需提前35天,监理人合同解除需提前56天,均与合同解除需提前42天不符,这如何理解呢?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您应区分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可见合同的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况。
2. a.委托人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再发出终止通知,合同即可终止;
b.监理人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收到答复,发出第二个终止通知42天未收到答复,合同即可终止;
这两种合同终止的情况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追问】您的意思是第90页上6.合同的暂停或终止中(2)、(4)和(5)这三条分别是不同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是吗?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