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
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则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合同容易被那些不道德、不称职的承包商滥用,从而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所以,应该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
● 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以总价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 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 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 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 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 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人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 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
为了克服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缺点,人们对其进行了许多改进,比如:
事先商定一个目标成本,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则按照实际成本的比例支付酬金,当实际成本超过目标成本时,超过目标成本部分的实际成本不再按比例计算酬金,即酬金不再增加;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除了支付合同规定的酬金以外,将另外给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奖励;也可以采取成本加固定额度酬金的办法,即规定固定的酬金,酬金不随实际成本的变化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