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r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肢解发包的弊端在于:
1.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发包人可能会将大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小的工:程项目,使得每一个小的千程项日都不满足关于招标规模和标准的规定,从而达到了变相规避招标的效果。
2.肢解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肢解发包意味着本来应该由一家承包商完成的项目,现在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完成了。这就会使得一些岗位出现重复设置的人员,也不利于各飞--序的协调,难以形成流水作业。这些弊端的结果就是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3.肢解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得发包的次数增加,这就必然会导致发包的费用增加。
4.肢解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肢解发包会导致合同数增加,这就必然会导致发包人在管理上会增加难度,进一步导发包人在合同管理上会增加成本。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飞: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承包单位"。
(二)禁止违法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二种形式:
(1)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厂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