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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他们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主体。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但在实践中,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进一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规定进行正确认定。
    工程发包过程中可能有时候存在转包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适用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本书主要介绍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1.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与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委托代理人的人数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与单方授权而产生的。
    4.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代理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
    5.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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