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设计
(一)楼梯和电梯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可不小于1m(梯段净宽指墙面到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2.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6m,高不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l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住宅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不少于0.1m。
4.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人口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高度16m以上住宅必须设 置电梯。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时,层数由该层算起。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5.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二)走廊和出人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安全设计同阳台栏杆。
2.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成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 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三)垃圾收集设施
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当不设垃圾管道时,多层住宅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 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间。
2.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垃圾管道最小断面为:多层住宅0.4m见方;中高层住宅0.5m见方;高层住宅0.6m见方。垃圾斗及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四)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净高不得小于2m;作汽车库使用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五)附建公共用房
1.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确需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保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确需布置,应符合防火、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4.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