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性质与类型
(一)城市性质的含义
城市性质是指城市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城市性质体现城市的个性,反映其所在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地理、自然等因素的特点。
确定城市性质,是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布局的依据,有利于突出规划结构的特点,为规划方案提供可靠的技术经济依据。
城市性质是由城市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由主要部门职能所体现。
(二)城市类型
1.各国无统一方法,我国按职能分类如下:
(1)工业城市;
(2)交通港口城市;
(3)中心城市;
(4)县城;
(5)特殊职能城市。
2,我国按城市人口规模把城市分为四类:
(1)特大城市,指人口100万1)li.的城市;
(2)大城市,指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城市;
(3)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城市;
(4)小城市,指人口不足20万的城市。
(三)拟定城市性质的依据和方法
1.分析主要生产部门在全国或地区的地位和作用。
2.分析主要生产部门经济结构的主次。采用同一经济技术标准,其超过部门结构整体的20%—30%为主导因素。
3.分析用地结构的主次,以用地所占比重的大小来表示。
城市性质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城市人口
(一)城市人口含义
法定城镇地区的常住人口称为城镇人口。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非农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建镇。
(二)城市人口构成
1.年龄构成[分托儿(0-3岁)、幼儿(4-6岁)、小学(7—11岁)、中学(12—16岁)、成年(17-60岁)、老年(61岁以上)等六个组]
2.性别构成
3.家庭构成
4.劳动构成(分基本人口、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
5.职业构成
(三)城市人口变化的主要表现
1.自然增长。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口-本年死亡人口)/ 年平均人数*100% (5-1)
2.机械增长。机械增长率=(本年迁入人口数-本年迁出人口数)/年平均人数*100% (5-2)
(四)城市人口规模
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的方法:
1.劳动平衡法
2.职工带眷系数法
3.综合平衡法
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无固定户口的人口,其中又分常住流动人口和临时流动人口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