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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技术设计(作图)知识点

  1. 承重墙基础层应加基础,以上应加梁,非承重墙的重墙基础层应做扩大基础,其他层应加梁。
  2. 防潮层应加在室内地坪下的混凝土垫层范围内
  3. 基础放角:混凝土基础宽高比为1:1,灰土宽高比为1:1.5,计算高度应从基础下算,有垫层的应从垫层以上算,混凝土基础可在冰冻线以上,灰土应在冰冻线以下。
  4. 楼梯两面是墙的可作地梁,其余均应作基础。
  5. 风机盘管每15m2~30m2设一台,小于15m2的独立房间也应设一台,一般做一个送风口一个回风口,也可做两个回风口,送回在一平面时距离应远些,送风口中心距墙不宜小于1m。
  6. 上送风时:净高不大于5m时送风口一般用散流器,大于8m时应用喷口。
  7. 侧送风时,小空间一般用百叶,大空间一般用喷口,2.5m~3m的房间送风口间距2~4m,距墙1.2~2m;3~5m的房间间距为3~6m,。
  8. 风管距墙不应小于150mm,软管只接一个风口,支管的面积和略大于干管,卫生间、清洁室不能回风。
  9. 金属风道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不应大于15m/s,风量:立方米每小时,
  截面积:(m3/h)/(3600s/h)/(15m/s)=m2
  10. 首层排水宜单独排出,每个用水点附近应有一个地漏,每一直段管道均应能清通(设地漏或清扫口)。
  11. 排水立管应设检查口,间距不大于10m,高度距地1m并应高于该层器具上边缘0.15m,横管应设清扫口或检查口。
  12. 每个灭火点应能有两个消火栓同时到达,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18层以下且每层小于8户,面积小于65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消火栓水带长度不应大于25m、27m、29m。充实水柱6层以下不应小于7m,超过6层小于100m的不应小于10m,100m以上的不应小于13m。
  13. 消火栓的间距高层不应大于30m,多层和高层的裙房不应大于50m,屋顶应设一个检查消火栓,消防电梯前室应设一个消火栓,这两个不应计入总消火栓数内。顶层和地层给水管应成环型。
  14. 喷淋头办公建筑间距3.6m,车库3.4m,大于2.4m。闭式系统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最大净空8m,非仓库类的高大净空场所最大净空12m,大于环境温度的30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均一个水流指示器。
  15. 照度的标准是关于照明数量和质量的规定,照度要求包括三类建筑(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16. 常用高度2.5m(一个伸臂距离)
  17. 白炽灯不节能但是显色指数高,一般灯距离大于2m不会产生眩光。一般房间显色指数要求80,手术室、美术教室为90,其他为60,站台为20,
  18. 一般工作面是指0.75m高度的水平面,照度的标准值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分级,75、100、150、200、300、500为常用数值,一般房间采用200或300lx,1500、2000为舒适等级。
  19. 把绝对黑色的绝对温度定为该光源的相关色温,当色温小于3300K时,人产生暖的感觉,大于5300K时,产生冷的感觉。
  20. 最小照度/平均照度≥0.7
  21. 居室、餐厅、多功能厅、走廊多用<3000K暖色照明,教室、办公室、阅览室、营业厅、休息室、洗衣房多用3300~5300K中间色照明,设计室、计算机室采用>5300K冷色照明。
  22. 比较舒适的照度:暖色照明照度≤500lx,中间色照明照度500~3000lx,冷色照明照度>3000lx。
  23. 工作房间中非工作区的照度不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
  24. Ra(显色指数)≥80的灯:白炽灯、卤钨灯、稀土节能荧光灯、三基色荧光灯、高显色高压钠灯,多用于美术馆、化妆室、客厅、餐厅、咖啡厅、高级营业厅、手术室;
  Ra(显色指数)60~80的灯: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常用于办公室、休息室、普通餐厅、教室、阅览室、自选商场、候车室、室外比赛场地;
  Ra(显色指数)40~60的灯:荧光高压汞灯,中显色高压钠灯,常用于行李房、库房、室外门廊;
  Ra(显色指数)≤40的灯:低显色高压钠灯,常用于辨色要求不高的库房、室外道路照明。
  25. 工作房间反射比:顶棚0.6~0.9,墙面0.3~0.8,工作面0.2~0.6,地面0.1~0.5
  26. 局部照明应采用热辐射光源,以消除频闪,局部照明增加的照度为一般照明的1~3倍。
  27. 在同一个房间内一般休息区比工作区的照度低一个档,
  28. 应急照明应采用热辐射光源。
  29. 单位容量计算法计算灯具用量:1,查表得本房间每平米需照度,2,乘以房间面积得出总照度,3,总照度除以单个灯具照度,得出所需套数。(一般取整方法为。0.9~1.2再取小值)
  30. 大空间布置灯宜将灯的长轴平行于窗布置。
  31. 插座的布置:1,潮湿场所插座应采用密闭型或保护型,高度不低于1.5m,儿童活动场所高度不低于1.8m,
  2,住宅内安装高度1.8m以上可用一般插座,有漏电保护措施的高度不限,
  3,普通教室前后个设一组插座,舞台上应有插座,旅馆的休息厅、餐厅、咖啡厅应设广告用插座,客房走廊设清扫设备用插座。
  32. 照明开关应装在房门近旁,不被门档,卫生间应将跷板式开关放在门外,
  33. 线路连接:n联开关有n+1根导线,照明支路于插座支路应分开,
  34. 应急照明分为三类: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照度大于等于0.5lx,安全照明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备用照明不应低于10%。应急照明不应采用高强气体放电光源,持续运行的宜用荧光灯,非持续运行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宜用荧光灯,非持续运行的安全照明应用白炽灯、卤钨灯等。
  35. 需设疏散照明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大中型饭店、旅馆及餐饮建筑、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公共建筑,
  地下建筑和无天然采光的建筑、重要的大型工业厂房。
  36. 出口标志离地2.2~2.5m,指向标志在1m以下或2.2~2.5m,疏散照明灯高度不小于2.3m,均匀(最大照度小于最小照度的40倍),疏散灯距高比≤4,空调机房不应设备用照明。
  37. 走廊照明一般距高比<2,应急照明为一般照明的1/3~1/2(三个可留一个),
  38. 教室荧光灯灯距长轴≤1.5,短轴≤2,白炽灯灯距≤6m,
  39. 探测器与灯距水平净距不小于0.2m,与高热光源不小于0.5m,与风扇不小于1.5m,与自动喷头0.3m,与多孔送风顶棚风口0.5m,空调送风口1.5m,宜接近回风口,宽度小于3m内走道居中布置,感烟探测器相距15m,感温10m,至墙小于一半,至墙梁不小于0.5m。
  40. 插座与照明混合布置插座≤5个,插座单独布置≤10个,照明单独布置灯≤20个。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 38—99
  3.2.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3.2.4 图书馆的室外环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外,新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物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4.2.2 基本书库的结构形式和柱网尺寸应适合所采用的管理方式和所选书架的排列要求。框架结构的柱网宜采用1.20m或1.25m的整数倍模数。
  4.2.7 书库库区可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10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至少有一套书刊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宜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除应有提升设备外,宜另设专用货梯。书库的提升设备在每层均应有层面显示装置。
  4.2.12 书库与阅览区的楼、地面宜采用同一标高。无水平传输设备时,提升设备(书梯)的位置宜邻近书刊出纳台。设备井道上传递洞口的下沿距书库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0.90m。
  4.3.4 阅览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入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间,并宜设复印机、计算机终端等信息服务、管理和处理的设备位置。工作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并宜和管理(出纳)台相连通。
  4.3.5 阅览区不得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 使用频繁,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16 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盲人书桌应便于使用听音设备。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人口有便捷联系;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4.6.8 美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工用房应包括工作间、材料库和洗手小间;
  2.工作间应光线充足,空间宽敞,最好北向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m2
  3 工作间附近宜设小库房存放美工用材料;
  4 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6.2.2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 1000m2;当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 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 300m2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6.2.3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6装裱、照像等业务用房不应与书库、非书资料库贴邻布置。书库内部不得设置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复印、图书整修、计算机机房等技术用房。
  6.4.4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第3.1.4条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第3.2.8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第3.3.1条 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1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2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3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4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2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
  第3.3.3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服务用房宜设服务员工作间、贮藏间和开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台。
  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消毒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客房层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时,应设置服务人员厕所
  第3.3.1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第3.3.3条 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第4.0.9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便于维修和管线布置最短的地方,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第3.0.2条 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4.1.2条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4条 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4.3.3条 缩微阅览室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2.不宜设在地下室;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
  中心控制室: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第2.2.3条 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第2.2.4条 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第
  3.1.2条 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第3.2.10条 医护用房 一、护士站位置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 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 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靠近护士站。活动室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第3.3.3条 光疗室,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3.2条 电疗室,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槽浴应单独设室
  第3.3.1条 理疗部分一般由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泥疗、针灸、按摩等疗室组成。各疗室应符合下列规定:各疗室宜集中组合成独立区,水疗室、体疗室可单独设置
  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泥疗室宜设于底层,并应有良好通风。
  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第3.4.4条 药剂用房
  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5条 供应室
  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叉。
  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第3.5.2条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4.1.3 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 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 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5.3.2 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
  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7.1.7 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7.3.2 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
  7.2.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3.0.3 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
  3.0.6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3.0.7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
  3.0.10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4.0.5 剧场设吸烟室时,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5.2.4 座席排距应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 每排座位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 座,单侧时不超11 座; 2 长排法:双侧时50 座,单侧有走道时25 座。
  5.2.6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 的距离。
  5.3.3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 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 排。
  5.3.4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6.4.3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 ,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2 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
  6.5.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6.1 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
  6.6.2 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
  6.6.3 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
  6.6.4 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
  7.1.1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出场口,
  7.1.3 候场室应靠近出场口,
  7.1.4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7.1.5 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
  7.2.5 排练厅、琴房不应靠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7 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
  7.2.9 硬景库宜设在侧台后部,如设在侧台或后舞台下部,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 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3.2.4 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5 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4.1.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6 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 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 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 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中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2.5条 展览用房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第3.2.6条 阅览用房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5.2.3 一、二级站候车厅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
  5.2.4 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5.2.8 候车厅内应设饮水点;候车厅附近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
  5.3.2 售票厅应设于地面层,不应兼作过厅。售票厅与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系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6.10 行包装卸廊与站场间应设简捷的垂直交通设施。
  5.6.11 客流不得通过行包装卸廊
  5.7.3 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措施
  5.7.4 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
  5.8.2 公安用房应与候车厅、售票厅、值班站长室有较方便联系,室内应有独立通信设施。
  5.8.3 海关、检疫用房的布局应有利于各方面工作联系,并有各自单独出入口。
  5.8.4 邮电业务用房位置宜邻近候车厅。
  5.9.3 一、二级站旅客出站口处应设验票、补票室。
  7.2.1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2.4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第2.1.4条 站址与危险品、有毒品、粉尘等污染物作业场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2.2.3条 客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布置的要求。一、二级客运站宜与港口货运作业区分开设置,
  第2.2.4条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客、货流线通顺简捷,并宜使客、货、车流分开,进、出站口分开。国际客运站的平面布置,尚应符合联检的有关要求。
  第5.1.4条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第5.2.2条 候船厅的位置应接近客运码头。其中母子候船厅应邻近上船设施,上船路线应便捷。
  一、 当候船厅设于楼层时,一、二级站宜设置电梯;
  第5.3.2条 售票厅宜单独设置,并与候船厅联系方便。四级站可与候船厅合并
  售票口宜面对售票厅主要出入口;
  第5.5.2条 每层候船厅应设服务人员值班室。
  第5.5.3条公安派出所应布置在与售票厅、候船厅、值班站长室联系方便的位置,室内应有专用的通讯设施,其窗口应设栅栏
  第5.5.4条 问询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出入口,问讯处前应有不少于10㎡的旅客停候面积
  第5.5.5条 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旅客活动之处
  一、 站内应设厕所。二等舱候船厅和母子候船厅宜单独设厕所。站内工作人员厕所应与旅客厕所分设,四级站可合设
  二、 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
  第5.6.2条 出境和入境用房应包括候检、联检、售票、行包和服务等用房。出境用房和入境用房可以互用
  第5.6.3条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第5.6.5条 出境和入境同一种联检程序用房宜布置在同一层内。当布置在不同楼层时,宜设电梯。
  第5.6.7条 候船厅、联检厅均应单独设置厕所和盥洗室。可根据需要设置旅客餐厅等服务设施
  第6.0.3条 候船厅和售票厅,由厅内的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第6.0.4条 候船厅和售票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3.2.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
  3.2.1.2 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3.2.1.3 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50,300,500,>500小中大特大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
  4.1.14 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宽度,单车行驶时不宜小于3.50m,双车行驶时不宜小于6.00m
  4.1.17 三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或二层以下地下汽车库应设置供载人电梯
  4.2.2 坡道式汽车库,除螺旋坡道式外,均应使其坡道系统在每层楼面上周转通车道畅通,形成上、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交叉。
  4.2.7 双行螺旋坡道式汽车库上行应采用在外环的左转逆时针行驶,下行应采用内环行驶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3.0.4 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3 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5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人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3 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7.2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8.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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