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门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大力度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最小净宽为:
(1)自动门1.0m
(2)其他门0.8m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其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