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筑给水排水
室内给水系统
一、水源、水质及用水定额
(一)水源
1.城市自来水
城市自来水管网供应室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一般市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都由城市自来水供应。
2.自备水源
无城市自来水供应的民用建筑,如某些旅游建筑、大型的工矿企业,其用水量很大,需自行供水。
(二)水质
(1)供应给人们生活饮用、沐浴及接触人体的衣物洗涤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管道直饮水水质应满足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2)生产用水的水质,按产品生产所需用水水质而定,某些产品的生产用水水质比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还高,而大部分则较低。高标准水质的水可供低标准用,反之则不行。
(3)消防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水中不能含有颗粒状的杂质及纤维状杂质,以防阻塞管道。
(4)生活杂用水(在住宅中一般称为中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的相关要求。
(三)用水定额
1.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也叫用水量标准,不同的用水对象有不同的用水定额,可从给排水设计手册中查表计算获得。
(1)住宅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确定。
(2)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确定。
(3)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50L/人·班。
(4)生产用水定额,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5)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建筑防火规范规定,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2.贮水池容积估算
贮水池(低位贮水池)有效容积按式(4—1)计算。
V=Vl+V2+V3
式中Vl——贮水池的调节水量,m3;
V2——室内外消防用水量,m3;
V3——生产事故用水量,m3。
(1)生活用水贮水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要求贮存日生活用水;
2)不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min出水量(仅作吸水池用);
3)调节容积宜按最高日用水量20%一25%确定。
(2)消防水贮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对于多层和高层建筑,住宅的火灾延续时间均为2h;自动喷淋及水幕消防均为lh。特殊的厂房和车间为3~6h。高层建筑中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为3h,其他高层建筑可按2h计算。
(3)消防水池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蓄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蓄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3.高位水箱贮水量
(1)生活用水贮水量:当夜间直接由室外管网进水时,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时,不宜小于最大用水量的50%。
(2)《高规》规定室内最小消防贮水量:一类建筑为18m3,二类公共建筑及一类居住建筑为12m3,二类居住建筑为6m3。
(3)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一栋的屋顶最高处。
(四)防水质污染
从城市给水管网引入建筑物的自来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若建筑内部的给水系统设计、施工或维护不当,仍然可能出现水质污染现象,致使疾病传播,直接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必须加强水质防护,确保供水安全。
1.水质污染的现象及原因
(1)贮水池(箱)的制作材料或防腐涂料选择不当。若含有毒物质,逐渐溶于水中,将直接污染水质。
(2)水在贮水池(箱)中停留时间过长。当水中余氯量耗尽后,随着有害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会使水腐败变质。
(3)贮水池(箱)管理不当。如水池(箱)入孔不严密,通气管或溢流管口敞开设置,尘土、蚊蝇、鼠、雀等均可能通过以上孔、口进入水中,造成污染。
(4)回流污染,即非饮用水或其他液体倒流人生活给水系统。形成回流污染的主要原因是:
1)给水系统的埋地管道或阀门等附件连接不严密,平时渗漏,当饮用水断流,管道中出现负压时,被污染的下水或阀门井中的积水即会通过渗漏处,进入给水系统;
2)放水附件安装不当,出水设在卫生器具或用水设备溢流水位下,或溢流管堵塞;而器具或设备中留有污水,室外给水管网又因事故供水压力下降,当开启放水附件时,污水即会在负压作用下,吸入给水管道,如图4—l所示;
3)饮用水管连接不当,如给水管与大便器(槽)的冲洗管直接相连,并用普通阀门控制冲洗,当给水系统压力下降时,开启阀门也会出现回流污染现象;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如图4—2所示,当非饮用水压力大于饮用水压且连接管中的止回阀门密闭性差,则非饮用水会渗入饮用水管道造成污染。
2.防水质污染措施
(1)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相接。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溢流水位之间必须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2)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如图4—3所示;
(3)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4)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l)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人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人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5)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6)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l)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还应在其引人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7)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时的水质保护措施,如图4—4所示。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水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11)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12)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l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物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13)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盟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14)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人水池(箱)的措施;
2)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人;
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泄水管和溢流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6)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15)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16)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17)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1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