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亦可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有关栏目中阅览或下载。
三、审批权限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二级。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申请材料
注册建筑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一级一式二份,二级一式一份)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的表格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软盘(仅一级人员提供);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相应的业绩证明;
5、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取得资格证书,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一式一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级的表格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软盘(仅一级人员提供);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跨省调出变更一式三份,跨省调入变更一式二份,省内变更一式一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的表格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软盘(仅一级人员提供);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原执业印章。
(四)注销(一式二份)
注册建筑师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情形的,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人应登陆“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zczx.fjjs.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cein、gov、cn),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生成申报电子文档软盘。二级注册建筑师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只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三)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注册事项,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注册事项,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对于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注册事项,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对于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注册事项,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七、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九、受理时间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由省建设厅随时受理。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联系电话:0591—87546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