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3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质量、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证书办理有关问题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91号)要求,现将2013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质量、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予以公布,并就证书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一级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建筑设计(知识题) | 140 | 84 | |
建筑结构 | 120 | 72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00 | 60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00 | 60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二级 | 场地与建筑设计 (作图题) | 均为100 | 均为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二、证书办理
证书办理时间:2013年12月2日- 12月1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证书办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合格人员2013年度的准考证,无准考证的须提交身份证原件;(2)与准考证同底版(或相近)正面免冠一寸、两寸照片各一张;(3)填写《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2)和《2013年度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3)。
各部门请于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上材料到考试中心(贵州路69号321室)办理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