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3.1.3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1招标的条件
3.2.2招标方式
3.2.3招标组织形式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1招标公告
3.3.2资格预审公告
3.3.3投标邀请书
3.3.4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3.4资格审查
3.4.1资格预审
3.4.2资格后审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3.5.1招标文件的构成
3.5.2招标文件的编制
3.5.3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3.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3.6保密要求
大纲要求:
掌握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掌握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
掌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要点与发布媒介的要求。
掌握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要求;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方法、程序和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掌握招标文件的主要构成和编制、澄清、修改的要求。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掌握)(分3类:工程、机电、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按照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分为两大类,5小类)
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下: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性质)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性质)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1)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定期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如在2007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详细规定了这两年度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
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掌握)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上述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3.1.3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3个方面)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6个方面)
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1种情形)
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的。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1招标的条件(掌握)(与招标人条件对比)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2.2招标方式(掌握)
(1)公开招标
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示其招标项目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1)邀请招标的条件:5种情形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①重点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并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3.2.3招标组织形式(掌握)(2种)
(1)委托招标
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还专门制定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2)自行招标
1)自行招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在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中,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
①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六项)
A.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B.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C.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D.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E.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
F.其他材料;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
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
商务部规定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②事后监督管理——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1招标公告(掌握)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基本内容包括:9项
(1)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
(2)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4)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工程施工工期或货物交货期或提供服务时间等;
(5)对投标人或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
(7)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联系方式;
(9)其他。
3.3.2资格预审公告(掌握)
资格预审公告是招标人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
(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
1)招标项目的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招标人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等级与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申请标段数量;
4)资格预审方法,表明是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和售价;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7)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8)联系方式等。
(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包括: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项目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5)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3.3.3投标邀请书(掌握)
《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特别提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邀请招标应采用公开选择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
采购单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提出要求;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3.4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掌握)
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
对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1)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1)招标公告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2)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3)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4)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
7)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8)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1)建设部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除了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2)商务部规定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除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以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并指定《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服务的专门网络。
(3)财政部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
财政部依法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4)地方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20条关于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规定,各省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一般都指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3.4资格审查(掌握)
3.4.1资格预审(掌握)
指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一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货物项目。
(1)资格预审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7)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8)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其中,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组织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是完成资格预审程序中的两项重要内容。
(2)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是招标人公开告诉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竞争应具备资格条件的重要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分以下几种情况:
1)货物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邀请书;申请人须知;资格要求;其他业绩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2)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项目建设概况等。
另外,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申请人须知、需要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3)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时,可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人如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5)资格评审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目前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一些相关规定。
1)资格评审组织。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2)评审标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3)评审方法。评审方法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采用合格制的资格预审方法的,凡符合资审文件中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为资格预审合格人。对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法的,如果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的,均为资格预审合格人,不再进行评分;如果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的,应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按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确定规定数量的资格预审合格人。
关于合格申请人数量选择问题,建设部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4)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与要求。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程序为:
①初步审查;
②详细审查;
③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④综合评议,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名单,或采用评分排序(只适用于有限数量制)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名单,并编写资格预审审查报告递交招标人审定;
⑤招标人审核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⑥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注意: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3.4.2资格后审(掌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6条“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的规定,资格后审是作为招标评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组织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并进行的,审查的内容与资格预审的内容是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不同。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规定,资格后审是作为“合同授予前”的审查内容放在详细评审的最后阶段进行的,是对已经评出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等资格条件的审查。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之一。
3.5.1招标文件的构成(掌握)
(1)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掌握)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
5)投标文件格式;
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不同: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增加了“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增加了勘察设计范围和勘察设计进度、阶段与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增加了废标条款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2)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掌握)
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标段、工期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就是说,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不同条件情况的不同需求,还有其他许多重要内容必须作为实质性条款列入招标文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发布的工程施工、货物、服务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等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应当包括:10个
1)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
2)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3)明确规定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4)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
5)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6)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
7)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
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
9)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或者产品,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的处理方法;
10)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等。
3.5.2招标文件的编制(掌握)(11个要求)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对确属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商请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方法解决,而且应当按照规定只有在先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
(9)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文件应当和书面纸质招标文件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当电子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10)招标文件的售价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
推广使用的招标文件范本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2008版,以下2008版省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招标文件》等。
3.5.3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商务部要求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应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招标的,应按世界银行的规定,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需报经世界银行征求意见批准以后,才可对外发售。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3.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在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进行解答时,澄清或者修改。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按《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保密要求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招标阶段的保密规定主要有: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