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保密要求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招标阶段的保密规定主要有: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