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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投标保证金

  4.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4.3.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保证金不足、无效、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将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而被拒绝或废标。
  2)对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对于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以联合体中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递交的时间应与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要求一致,即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保证金送达的含义根据投标保证金形式而异,通过电汇、转账、电子汇兑等形式的应以款项实际到账时间作为送达时间,以现金或见票即付的票据形式提交的则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4.3.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②保兑支票;③银行汇票;④现金支票;⑤现金;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在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保证金形式之外,规定其他可接受的形式。如银行电汇或电子汇兑等。目前,对于不同类别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也不尽相同。
  (1)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均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可采用: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②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③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4.3.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通常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保证金实际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覆盖或超出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保证金的用途可以看出,其有效期原则上不应少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不同类型的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各有不同。在招投标实践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类型,按照其适用的法规来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3.4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均有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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