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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教材解读: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己权益的救济渠道。因此,能够通过行政复印与行政诉讼解决的招标投标争议有严格的限制。如果从争议主体区分,招标投标争议可以分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和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两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能解决后一类争议。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法律主要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法律主要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应当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范或规则适用于特定事件或特定人而作出的特定处理。在招标投标中,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人、投标人,以及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的;第二,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中的一些行为作出了行政决定,如决定中标无效,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服的;第三,招标投标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
  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招标投标争议中,行政相对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相关自然人)也有可能违反招标投标相关管理秩序,此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也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决定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2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行政处罚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时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除上述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⑥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⑦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⑧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5)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7.3.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仅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虽然行政复议应当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所称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③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5)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4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如果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在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例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确认中标无效,中标人提起行政诉讼,则招标人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招标人没有申请,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招标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③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④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⑤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地域管辖。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由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证据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规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与一般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负有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且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民事主体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参与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如果不服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先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招标投标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也是二审终审制。
  1)诉状的送达和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审理中的基本制度。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有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①公开审理制度。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合议庭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③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④不适用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审理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5)第一审判决的种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述。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第二审判决的种类。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主体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民事主体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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