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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等

  9.5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药品采购等招标的主要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不仅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领域实行了必须招标制度,而且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科研项目服务采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土地使用全出让等方面也广泛采用招标方式。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为规范其招投标活动,制定和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9.5.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其核心内涵包括:一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准入有条件的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二是政府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三是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双方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既可以运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及运营,也可以由政府把已经处于运营或即将投入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形式,移交给企业经营管理,以达到弥补政府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质量的目的。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发展,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发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交通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使用范围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主要是指那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备的行业。
  对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的公路建设的特许经营,适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
  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和投资人。
  1) 政府主管部门
  ①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② 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 投资人。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投资人或者经营者应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
  ① 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从投资人的投资能力、经营业绩、信誉等级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a.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b.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c.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d.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e.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f.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 对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为:a.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b.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c.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d.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基本条件是对投资人投标准入的最低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方式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9条也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程序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本身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和回收周期长,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涉及政治和社会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其招投标活动除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具体程序是:
  ①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②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③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④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⑤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⑥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设施的权属与处置;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安全管理;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上述程序中,特许经营协议的编制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要将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综合考虑成本、价格、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特殊情况的紧急措施等因素,缺一不可。
  2)按照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是:
  ①文件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45个工作日。
  ②文件编制要求。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③评标专家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④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两种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⑤投标担保。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⑥订立投资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⑦组建项目法人。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⑧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项目建设要求;项目运营管理要求;有关担保要求;特许权益转让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终止;争议的解决;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9.5.2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它的出台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使用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而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卷交易场所进行,所以其适用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的转让。”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般来说,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对于转让标的简单,价格高低是唯一因素时,一般采取拍卖方式进行,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转让标的复杂,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取向时,一般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里“所出资企业” 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督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估计、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具体程序是: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的组织应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结合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两种情形:对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对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此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根据征集情况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当征集到2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标的方式实施。当征集到1个受让方的,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8)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9.5.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加强土地使用的管理,而土地使用权利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两者是有区别的。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定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两者的区别是从国家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从其他企业或单位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及规定,如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程序,包括拟定计划、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内容、标底和低价的确定、投标开标程序、拍卖会和挂牌的程序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将《物权法》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新规定落实到政策中,同时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个别环节衔接不够严密的条款作了进一步完善。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范围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这里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规定,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出让的具体方式。
  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出让人和竞买人。出让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竞买人是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
  (3)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对于招标与拍卖活动,国家均有关法律规定,如《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但主要涉及的是对动产的招标拍卖规范。土地作为不动产,有它的特殊性,出让前必须进行供地计划编制、部门协调、确定规划和用地条件、测量、清理地块、前期开发、确定出让方案、审查竞投人资格等,成交后还要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协调工程立项、开发、土地登记发证等,这一切均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不同于一般项目的招标。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为各阶段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进行了规范。具体程序是:
  1)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2)拟定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
  3)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4)发布出让公告。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出让公告,公布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5)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6)资格审查。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7)投标和开标。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8)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9)评标。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人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10)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有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11)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招标活动结束后,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12)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9.5.4科技项目招标
  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项目、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课题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按照管理层次,国家有关部门对科技项目从项目、课题、专题三个层次进行了划分。长期以来,我国科技工作主要是依靠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和调整,从科研课题的确定,到研究开发、试验生产直至推广使用,都是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国家用于发展科技事业特别是科研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并且通过计划方式来确定经费的投向和分配,使有限的科技投入难以发挥最优的功效。为此,自1985年以来,国家有关科技法规和政策多次明确,科技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为加强对我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科学技术部联合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委先后发布《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
  (1)科技项目招标范围
  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
  (2)科技项目招标的组织形式
  科技项目招标分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科技项目招标的特殊程序
  由于科技项目主要是涉及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内容,项目目标的确定相对来讲不如工程或货物采购那样明确,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采用分段招标即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进行,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4)科技项目招标程序
  科技项目的招标在程序上基本上也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约等几个步骤。由于科技项目本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具体程序上与其他项目招标有所差异。
  (5)确定招标项目。由于具体项目管理层次和方式的不同,必须准确地确定招标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① 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③ 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选择招标方式。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科技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3)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票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3个或3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
  5)评标方法,只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在综合评标标准的制定上,招标人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6)确定中标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一般确定1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科技项目招标可根据需要确定1个以上的中标人。
  科研计划课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定标工作,一般确定1个中标人,也可根据需要确定2个中标人。不同的中标人应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独立完成中标课题。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课题,也不得将中标课题的关键性或核心工作委托他人完成。

  9.5.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和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药品采购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药品采购招标,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医药体制改革和医疗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为了推进我国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文件范本(试行)》等,明确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的交易规则、业务流程和行为规范,以及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
  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采购主要适用于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品种。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同一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进行2至3轮公开招标后,可以继续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他集中采购方式。
  (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原则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程序是: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择优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目录;提交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召开信息发布会;澄清招标文件;投标截止;开标;分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定量评价确定入围品种;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招标人确定中标品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的是:
  1)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每一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超过两次。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
  3)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
  4)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范本》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修改组成部分。
  5) 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合评价。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定量评价是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定性评价是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判断通过记名表决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是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综合应用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6) 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2。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省或市(地)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随机抽取。
  7) 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在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确定合理的浮动幅度,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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