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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中国政府对贷款项目的规定

  10.1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外贷款的规模逐步扩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规范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定,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5年第28号令)、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3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财政部2005年11月1日发布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等。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招标采购过程中,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我国政府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
  10.1.1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的分工,分别对国外贷款项目进行管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商财政部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编制的贷款规划提出相关备选项目;参与审核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
  2)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联合融资贷款)的对外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拟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3)商务部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并下发《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其他行业如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立项和招标采购进行审批和管理。如交通部《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10.1.2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根据项目资金性质不同,其审批手续亦不同,主要有:发展改革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财政部门的“贷款申请”以纳入“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等。国外贷款项目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1)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1)拟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2)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4)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一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销。
  (2)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
  1)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方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请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销。
  3)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项目选择采购代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4)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
  1)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贷款方,并及时将贷款方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2)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相关各方行应在随后的项目实施工作包括转贷、采购、还款、监督检查和清欠等工作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

  10.1.3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都应当遵循我国现行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机电产品招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规定涉及招标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1)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以财政部批复中的货币报价和签订商务合同,具体币种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金(2003)90号文】规定选择。招标文件中还应体现国家对国外贷款项目中标人的有关税收优惠,并在投标人须知、评标和资格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相关章节中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招标公告除国际招标规定的发布媒体外,如果贷款方有要求,招标公告还应在其指定的报刊上发布。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审核和修改等程序,如贷款方有规定需要报其审批的,应在完成国内审批手续后在报送贷款方,如贷款方有修改意见的,再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和备案。
  4)在开标阶段,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按规定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5)在中标阶段,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在签订合同阶段,部分贷款方规定合同签订后应报贷款方审批或备案后才能生效,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办理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
  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为规范某些贷款类别,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过个别规定,对应用该类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10.1.4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亦称“采购代理公司”或“招标机构”)按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办法》《简称“招标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确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须采用招标的方式,从资格要求、选择程序、评委会评分标准、代理手续费标准、监督检查和管理等方面进行选择。
  1)采购代理公司资格要求。采购代理公司必须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甲级证书》,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科威特政府贷款等类项目还需经贷款方同意。
  2)对采购代理公司的选择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①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代理公司的招标工作。
  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门通知后,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须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① 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代理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②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代理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少与10个工作日。
  ③ 代理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签署、密封和提交。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公司如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此前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代理公司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弥补3家的其他采购代理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④ 采购代理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明确一方作为牵头单位,并共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案。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合作协议和其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评标时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⑤ 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履行评审委员职责。
  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
  ⑥ 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代理公司中标。如两家以上采购代理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⑦ 评委会应对采购代理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代理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⑧ 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代理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标的采购代理公司和有关借款人。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审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备案报告中提出。如财政部对评标结论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财政部应在收到备案报告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代理公司。
  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代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
  ○11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12对“招标办法”列出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3)评委会评分标准。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在招标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分前要统一评分标准。须严格按照“招标办法”中规定的分值和评分要求。
  4)代理手续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采购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手续费,否则按废标处理。
  5)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包括:
  ①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办理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②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③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国相关规定,违规办理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的单位,财政部将视情节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必要措施。
  ④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结果的备案报告中说明招标工作总体情况,其中应包括招标工作起始时间,发出邀请及响应的采购代理公司名单、评标情况及省级财政部门对评标结果的意见,并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委评分表及评分汇总表。
  (2)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中国政府对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评定和委托工作应在项目预评估团(世界银行项目)或评估团(亚洲开发银行项目)来华之前完成。
  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财世字【1994】26号,本款项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明确了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选择代理公司的规程和政府审批程序。
  1)凡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均可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的竞争。
  2)委托邀请书。窗口管理部门将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每年世行/亚行三年滚动计划或年度计划确定后,向所有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公布新立项的项目。为了使各有兴趣参加竞争的公司及时得到业务信息,在世界银行项目准备团或亚洲开发银行项目考察团来华之前,业主应以信函形式向各符合要求的公司发出邀请,以参加竞争,同时抄报窗口管理部门。委托邀请书内容要包括项目简况、大致采购内容、对参加竞争单位的具体要求,填报代理申请书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时间、地点,业主单位的名称等。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工作应在项目预评估团(世界银行)或评估团(亚洲开发银行项目)来华之前完成。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业主未能完成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签订委托协议),窗口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推迟项目评估团来华或贷款协定的谈判。
  3)报送代理申请书的要求和程序如下:
  ①凡愿意参加竞争的合格公司均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的逐项要求填报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的报送要以书面形式,按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提交时间和地址报送。凡在截止日期过后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均视为无效申请,不得参加评定。无效申请书概不退还。
  ②报送的代理申请书要有本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4) 评定原则、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
  ① 评定原则:业主单位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切实根据报送的申请书内容和评分标准组织人员进行评定。
  ② 评定标准:业主应根据委托邀请书和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所列的评定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定。《指南》中规定了一般的评定标准。凡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没有列出的评定内容在评定时均不得考虑。
  ③ 评定方法:对申请情书的评定采用打分法,评委根据代理申请书中的内容及各评定因素所占的分值进行综合打分。
  ④评定程序:a.为便于评定,业主应成立一由3名以上评委组成的评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评定工作。b.评定工作应当由一位主管采购工作的领导主持,各评委应按照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评定时间和上述规定的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打分评定。C.在汇总各评委的综合打分基础上,决出得分最高者,提出评审意见。d.凡得分最高者应中选。.e.业主应按照规定将评订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5) 评定的保密原则包括:
  ① 业主应该对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
  ② 业主应该对整个评审过程保密。如果参加竞争的公司试图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取消其竞争资格。
  6)确定中选单位和签订合同。业主应将评定结果报窗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在得到窗口管理部门“无异议”通知后,才能正式确定中选单位。其他部门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向窗口管理部门反映,窗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磋商,并在7天内商定出结果。评定结果在送达有关部门后10天内无反应,应视为“无异议”。业主在收到窗口管理部门“无异议”通知后7天内将评选结果及时通知中选单位。业主应将草拟的委托协议书寄给中选单、并安排签订协议书。在完成委托协议签订后,业主应将协议副本报送窗口管理部门备案。
  7)委托协议书内容。委托协议书内容一般应包括《指南》中规定的内容;委托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8)联合代理。“联合代理”是指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与其他外贸公司/招标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承担国际招标业务。
  ① 联合代理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业主不能强制规定与本部门或本地的外贸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合作。
  ② 联合代理各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及收益分成比例等。
  ③ 联合代理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在报送建议书时应附上合作协议书和其合作伙伴的资格情况。
  ④ 联合代理的牵头单位应符合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其合作伙伴也应具备承担国际、国内招标或国际贸易的资格和能力。
  9)监督与协调。窗口部门有权对委托工作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①招标代理公司应及时向窗口管理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采购的进展情况。
  ②凡没有按照《指南》规定规定委托的代理机构,均视为无效代理,窗口部门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③如业主无视上述规定而擅自作出委托决定,除取消其作出的委托决定外,窗口管理部门将视情况对项目作出缓上或停止向世行、亚行报送提款签字人等处罚。
  ④如果委托协议的双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除按协议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手段之外,还可将争议提交窗口管理部门,有窗口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解决。
  10)评价。采购工作完成之后,业主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业主应按照《指南》附件的内容进行评定,并在委托业务完成后60天内报给窗口管理部门。履约情况评价意见将供其他贷款项目邀选招标代理机构业绩时考虑。

  10.1.5中国政府对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规定
  财政部在《关于规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通知》中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非贷款国货物有明确规定。
  1)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公司必须根据贷款国关于采购比例的规定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2)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公司应按国内和贷款国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招标文件。
  3)在采购代理公司与中标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包括需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非贷款国货物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和单价),并应明确对不同来源货物的规格和技术配套性的责任。
  4)采购代理公司在向财政部提交评标和签约报告时,应附中英文的“非贷款国采购货物明细表”。
  5)采购代理公司在与中标商签订合同支付条款时,对涉及非贷款国货物支付的,可根据不同的交货方式要求中标商提供有关单据,应包括:
  ①非贷款国货物的海运提单、陆运单、空运单或中标商与项目单位共同签署的货物收据。
  ②中标商出具的货物供货发票和货物装箱单:如系国内供货,还需提供国内供货商(制造商)出具的装箱单。
  6)国内转贷银行应在金融协议中明确提款的程序,要求贷款国银行须在收到转贷银行提款授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直接付给供货商。
  7)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通过采购代理公司要求中标商或其代理商将货款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项目单位、其他国内企业、机构或个人。
  8)对经财政部和贷款国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将部分贷款作为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用于国内土建的贷款管理和支付方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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