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招标投标法》还具体规定了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如第11条规定了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第12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行招标备案制度;第47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第65条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制度等。2004年,为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又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投诉时限、投诉书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时限、投诉处理决定等内容。财政部2004年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投诉的提起与受理的程序、时限、形式等内容。为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制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规定了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手段、方式以及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此外,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了本行业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