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在建设招投标大市场的过程中作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模式不尽相同,具体名称各异,因而赋予招投标大市场的职能也是千差万别,有的地方将集中采购机构担负的集中采购职能全部纳入大市场中,有的地方仅将公开招标的业务纳入大市场,还有的地方处于观望之中,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大市场后,有的招投标大市场运转顺畅、工作协调,有的地方则与法律相悖,部门之间相互制肘。
招标大市场的职能的定位为各类招投标活动集中交易平台
纵观各地的招投标大市场,仅从政府采购角度分析,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导致新的管采不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本身本无监管职能,但是在进入招投标大市场后,可能无法避免地被蒙上监管的色彩;二是形成多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在集中采购机构进入招投标大市场后,管理的难度加大了,由于招投标大市场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监管职能,结果对政府采购业务,大市场要管,财政部门也在管,互相在争抢管理权,扯皮现象较严重。笔者认为:第一,无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进入招投标大市场,无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级别如何,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职能、非营利性性质和独立操作原则都不得改变;第二,无论招投标大市场的运作模式如何,政府采购不完全等同于招投标,尽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都应由财政部门担负,不得重叠,更不能移位。
招标大市场的职能应定位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的事业性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基于这样的职能定位考虑,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业务完全可以进入大市场。招投标大市场的单位性质,既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仅仅是一个有形市场,但决不能是行政机关。
集中采购职能移交招标大市场有较多益处
集中采购机构进入招投标大市场的益处:一是便于纪检、监察、检察、公证等部门的监督,实践表明,这些负责外围监督和现场监督的部门的积极参与,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推进廉政建设方面的功能作用,政府采购业务进入大市场后,可以进一步提高外围监督的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二是避免重复建设,大部分地区的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药械采购仍然是三分天下,各成一体,其实招标采购的程序基本相同,由于招标机构分别依托不同的部门,从总体上看,招标机构自身的运转成本和招标成本的消耗较大,特别是对采购总量偏小的市县而言,招标机构重复建设的浪费更为严重;三是有利于招标资源的整合,由于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已开展了多年且积累一整套经验,政府采购要实现快速的规范化和规模化,集中采购的操作业务加盟招标大市场无疑上一条捷径,可能实现更多更好的资源共享,包括业务操作人员、供应商库、评审专家资源等;四是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秩序,各类招标活动都“进场”交易后,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不同类型的招标业务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监督,取长补短,便于形成规范有序、高效廉洁的招投标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机制。
当然,集中采购机构进入招投标大市场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遇到这样一些问题:如何保障操作的独立性不受干扰、如何有效地实施监管、如何坚持集中采购机构的营利性等,从长远来看,这些问题都会得到很好的注意和解决,基于进入的诸多益处,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应该进入统一的招投标大市场。要加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各级政府要舍得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添置必要的设备,选拔一批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并对现有的各类招标机构的资源进行整合,为进场交易的各类招标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要立足于把招投标市场建成综合型、服务型、廉洁型、便民型、高效型、开放型的服务性机构和有形市场,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高起点的交易平台。
集中采购职能移交招投标大市场的基本原则和几种选择
集中采购职能是全盘进入,还是有所保留,是作为内设机构,还是仅仅进场交易,是统一按标准收费,还是坚持非营利性,各地在决定进入之前须慎重考虑,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努力把好事办好。
集中采购职能移交招投标大市场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不变。集中采购机构进入招投标大市场后,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仍依法由各级财政部门行使,不能移位和错位,招投标大市场无权行使监管职能,但可对内设的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进行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确保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后的高效运转。二是集中采购的非营利性不变。这一条原则也是法定的,江苏等地的标书费已不收,中标服务费由财政统一安排,不管进场交易的其它招标活动赢利性如何,集中采购的招标必须坚持非营利性。三是因地制宜,进入招投标市场要经济的原则不变。是否需要进入招投标大市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而且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政府独立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因此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审时度势,不搞“一刀切”,不“刮风”,进入一定要经济。四是不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有利采购事业发展的原则不变。要进入就要实实在在的进入,不能“半截里半截外”,不搞形象工程和“拉郎配”。
集中采购职能移交招投标大市场的几种选择。其一,作为招投标大市场的一个内设机构和交易部门,如政府采购招标部或交易部,具体承办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包括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相对独立于其它招标部门。其二,集中采购机构仍由政府独立设置,招标业务的开、评标在招标中心的市场进行,意即集中采购机构这个机构本身并不进入招投标大市场,但其具体的采购业务在大市场中操作。其三,县级或采购规模不大的地级市可不设置专门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业务由招标大市场负责,原本没有集中采购机构,也就不存在进不进入的问题,政府采购的招标业务由招投标大市场代理操作。其四,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组建统一的招标中心,政府采购规模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则不必进入,而应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将工程招标、药械采购等业务吸纳进来,组建招投标大市场,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搭建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