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的主体范围
目前,世界各国由于具体国情不同,法律在确定招标主体的范围时不完全一致。具有全球指导意义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的《关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将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实体或企业列入招标采购主体范围内,并且将这些实体或企业列入时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政府是否向其提供大量资金;②是否由政府管理或控制,或政府是否参加管理或控制;③政府是否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给予独家经销特许、垄断权或准垄断权;④是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财务状况;⑤是否有国际协议或国家的其他国际义务适用于该实体从事的采购;⑥是否经由特别立法而设立,以便促进法定的公共目的;通常适用于政府合同的公法是否适用于该实体签订的采购合同。欧盟的采购规则规定,凡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公营企业的采购活动都必须实行招标。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需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需求而建立,不具有工业或商业性质,大部分资金由国家、地方机构或公法管理的其他团体提供;公营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具有经济和工业目的的企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在原来《政府采购协议》的基础上,首次将地方政府以及某些特定的公共部门和企业与中央政府部门一起统一纳入招标采购的主体范围之内。
在我国,从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出发,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企业作为招标的主体,已被各种招标投标法规所确定。例如,《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都要进行招标投标。这就是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其控股的企业)在进行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时,都是招标的主体。
目前,在我国一些招标投标规定中,还将集体所有制单位列入招标主体的范围。例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除不宜招标的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这就是说,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采购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