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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民事争议表达和解决程序

  民事争议表达和解决程序

  1)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产生争议时两法规定不同:

  《招投标法》规定:先提出异议(质疑),无法解决再投诉;也可不经异议(质疑)直接投诉。

  《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即如果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做答复的,投标人才可以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对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应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

  注:因仲裁的时间较短、效率较高,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仲裁。

  3)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

  提出行政复议→不满→法院诉讼;

  也可直接→法院诉讼。

  注意: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并受理的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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