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履约中需增加合同标的物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追加的标的物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和要求组织履约情况验收。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小组或请专业机构对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和评估。验收完成后,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