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006年5月,某民营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欲开发建设自用仓库,未经过招标程序即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单项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施工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据此约定乙公司进场施工。后甲公司反悔,书面通知乙公司,称项目未经过招标程序因而双方所签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离场。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建设部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设部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本案工程项目应属强制招投标范围,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判断投招标活动是否合法有效,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标准,本案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因此,甲公司可以不经招标程序而自行选定施工单位,故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有效。
评析:
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对强制招标的项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三项:项目性质类一项,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类两项: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虽然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简称国家计委规定)指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但此规定仅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若不属于强制招投标项目范畴,则不受“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限制。而本案涉及的项目是建设自用仓库,无论是从项目性质、还是从资金来源上看不属于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自行决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部委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没有出现违反《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外,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