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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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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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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2-05-09 18:47
  • 发布作者:ljh82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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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要点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 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 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 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 3 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 30 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 5 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 3 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 2 年; (8)注册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 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 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印章失效;(2)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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