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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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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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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3-01-23 16:17
  • 发布作者: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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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1、 事部和建设部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29条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 建造师执业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3、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4、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5、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六个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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