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09 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讲义,供大家参考! 1、框架体系: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 同负责。 2、注册管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和执业印 章。 (2)初始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 (3)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 年; (4)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执业管理及其他 (1)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 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 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3)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5)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之注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