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这表明国有资金和以国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引入充分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制定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标准,在投标过程中,有效引入竞争机制,淡化标底的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按国家“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条例规定,最终以“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者中标,对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必要性
《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实际操作中还缺
合理完善的机制。例如在评标办法中,普遍采用的“有标底招标”、“无标底招标”或“复合标底招”以确定中标人都存在较大弊端,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中标条件的规定,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有利于规范业主在工程招标中的计价行为,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是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步骤。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工程招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自主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模式。自主报价,就是企业视工程具体情况,根据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自行确定价格费用。为了中标,企业会自觉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以降低工程造价,这便从客观上保证了以最少的投资收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了工程投资效益。由此,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中首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为了保证和提高国有资金的投资效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比较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造价体系,均有一个共同点,即政府没有统一的计价标准,价格通过市场确定。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内的国外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政府机构贷款项目在招投标中已普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加入WTO,为我国带来了国际工程承包的机遇,同时国外造价咨询机构三年后即可在国内注册成立国外的独资企业,所以无论是国内改革的需要,还是工程造价领域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已经刻不容缓了。
工程预算定额及其费率长期以来是我国承发包计价、定价的主要依据。1992年针对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但这种初步的“量价分离”做法难以改变工程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内容比较多的状况,难以满足招标投标竞争定价和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要求。目前建设市场中仍存在招标人盲目压级压价、投标人高估冒算的现象,以至合同执行中的工程造价纠纷不断。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招标人计价行为,在技术上避免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以及保证工程款按时结算都会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规律中“竞争”和“价格”的作用。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给企业带来的冲击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设计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深度和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的内涵应该是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招标活动,其主要内容是:
1、代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2、编制工程量清单:3、解释招标文件内容以及解答工程招标投标
宜;4、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等。
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仅仅具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的特点,而且招标工作是工程建筑过程的先导,在整个工程建筑过程中处于龙头地位,工程建筑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合同的订阅与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与工期,都与工程的招标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外延十分广泛,势必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更加细致周至。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市场的不断变化将促使企业不断的研究市场,把握市场,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并通过内部管理,努力改进技术,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时运用于施工中,从而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施工企业招标也要保证配套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函,签订合同要提供履约保函。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需探讨的问题
1、如何确定最低成本控制线。
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招投标法规定,简单易行,缩短投标人制作标书时间和成本,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克服系统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具有其他方法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成本,但由于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能否由造价管理部门制定最低成本控制线,作为各类工程控制性指标,有待有关部门研究探讨。低于最低控制成本的,意味着不能按规定保障质量,有偷工减料之嫌,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确能降低成本的除外。
2、如何确定比较公正、合理的评标价或评价基数。
一般业主比较重视工程造价,在评标工作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比较敏感,在评标中占的分值比较高,一般至少占40%,确定比较公正、合理的评标价或评审基准、尺度,对于业主和投标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角度看,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才是真正的要约,合同价是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签定的,评比价格、基数只是一种评价衡量标准、尺度,选出在价格上合理的投标人并给予合适的评价,是评标工作中的核心问题。按一定的工程内容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各个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不同,报价亦不同,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高的企业报价就低,反之则高。现在评标工作中,评标价或评价基数的确定方法,通常采用:(1)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再去掉一个最低报价,余者求平均值为评标基数,与之相近的或有效区间下限的赋高分值,反之赋低分值甚至超出有效区间,这种评价基数,一个优秀的企业反而不一定获得高分甚至有可能遭淘汰出局;(2)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价,最低投标报价者得分最高甚至报价得分超出其他者较多,即使技术标得分低甚至工期、质量都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可能中标。因此,采用什么样的评价基数才有实际意义,比较公正、合理的评标价或评价基数需有待研究探讨。
3、如何合理分配经济标与技术标的权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获得业主满意的价格。低价中标会产生劣质风险,优质中标会产生不合理高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