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1 一般要求 1. 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书面报告,只有在获得工程师的批准后,才能开工。 2. 涵洞基础开工前承包人应按图纸确定的排水构造物的位置和标高进行施工放样测量,对连接的水沟、道路进行复测,核对涵洞的交角、涵底高程、孔径是否与实际水文或地方小路顺接,并经工程师核准。对发现问题应通过设计变更程序进行更改。 3. 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开挖和回填,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当混凝土砌体的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方可进行回填。 4. 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底面均应夯实到图纸规定的压实度。若基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工程师审核批准后进行地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