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3.1 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当采取邀请招标(或称为有限招标)方式而不经资格预审时,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报送资格后审资料。 3.2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 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它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3)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4)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5)拟投入本工程所需关键施工设备的当前备有情况; (6)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7)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变化情况。 3.3投标人一般应独自参与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卷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委任其中一个法人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与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2)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主办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4)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