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文件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答复意见作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经备案后,以答疑文件的书面形式下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若自答疑文件下发之日至原定投标截止日不满十五日,则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经再次备案后,顺延至自答疑文件下发后的十五日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将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给所有获的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