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或按17.2款通知延后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准时出席,并在签到簿上签名。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记录,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如开标后,投标人拒绝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但其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开标时,由公证机关或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对投标文件的是否按规定包装,是否按规定提交了正、副本文件,是否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等进行核查。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包装和进行密封、标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开标后,如果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总价、工期、工程质量目标、项目经理,经监督机构或公证人员核实确认后,招标人将当场宣布为废标,投标价不列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 只对符合第16条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招标人将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最终报价、调价函(如有)、工期、工程质量目标、项目经理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细节。招标人应做好开标记录,并要求投标人代表签字,存档备查。 未经宣读的调价函(如果有),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招标人应做好开标记录,并要求投标人代表签字,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