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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23P

  • 资料大小:38.2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21-12-07 13:40
  • 发布作者:yukiho555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civil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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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23P
介绍: 隐蔽工程是指为下道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工程项目,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根据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等,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并请监理单位代表参加,具备阶段验收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时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参加,检查意见应具体明确,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须复验的要办理复验手续,填写复验日期并由复验人做出结论。 隐蔽工程的检查报验程序为: 1、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需要隐蔽的分项工程检验,完全具备以下条件时,由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工程师向监理工程师报检: ①应检验的项目已全部自检合格,有关资料已准备齐全; ②经基层施工单位的上一级质量管理部门的质检工程师复检合格; ③隐蔽工程报检单、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记录、工程检查证及有关附件齐全完整。 2、质检工程师在预定检查时间24小时之前,向监理工程师书面预约。检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报检单、验收记录及有关附件,正式报检。 3、监理工程师接到报检单后,在预定的时间前往检查。监理工程师如遇特殊情况,则需另行商定检查时间,但必须在商定的时间前往检查。质检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均不得违背约定。如监理工程师违背约定,隐蔽工程将视为合格,其责任由监理工程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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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2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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