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市轨道交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改革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洽商管理,明确变更洽商的分类、办理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完成并提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其间需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称为施工图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与洽商划分。工程建设过程中凡需修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者为工程变更;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确有工程投资、合同金额变化者为工程洽商。 第五条 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处)为变更洽商实施及管理的主责单位,各项目公司(处)必须加强变更洽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定期对各类变更洽商项目、原因、内容、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等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及洽商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洽商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七条 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与工程有关单位均可作为提议方,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保证工期和工程安全、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 第八条 参与工程变更洽商各方必须树立工程经济和限额设计观念,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和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原则进行变更洽商的提出、审批。变更洽商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续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保证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