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一、一般规定 1.1、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中非预应力钢筋的力学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84的规定。 1.2、施工现场应对运进的钢筋进行检验,作为是否使用本批钢筋的依据。当一批钢筋的检验结果证明书或试验报告不符时,应查明原因,订出处理办法。 1.3、经检验合格的钢筋在加工安装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如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时,应作化学成分分析,予以鉴定。 1.4、当钢筋质量有疑问或类别不明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抽样鉴定,此类钢筋不得用于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1.5、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I级热轧光圆钢筋制作。 1.6、钢筋的牌号、级别、强度等级、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代换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1.6.1、不同级别、强度等级、直径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1.6.2、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1.6.3、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6.4、重要受力构件不能用I级热轧光圆钢筋代换II级热轧带肋钢筋。 1.6.5、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符合抗震的有关规定。 1.7、钢筋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避免压弯。装卸钢筋不得从高处抛掷。 1.8、钢筋进场后,必须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生产厂家等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且挂牌标明。 1.9、进场的钢筋严格按场地布置图指定位置堆放,露天堆置时,应存贮在高于地面的平台,垫木或其他支承物上并加遮盖。应保护其不受机械损伤,不受风吹雨淋,过分潮湿,避免堆放在某些有害的化学气体和液剂等容易生锈的物质和环境中。 二、检 验 2.1、每批检验的钢筋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状态组成,并不得大于60t,(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文件办理,超过60t时,分批检验)。 2.2、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表面的凸块和其它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2.3、在经外观检查合格的每批钢筋中任选三根钢筋,在其上各取一套试样,每套试样各制3根试件,分别作拉伸(强度、屈服度、伸长率)和冷弯试验。 2.4、当试件中有1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另取双倍数量的试件以不合格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当仍有1根试件不合格时,则该批钢筋应判为不合格。 三、加 工 3.1、钢筋在加工弯制前应调直,并符合下列规定: 3.1.1、钢筋表面的油漆、水泥浆和用锤敲击能剥落的浮皮、铁锈等均应清除干净。 3.1.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折曲,成盘的钢筋和弯曲的钢筋均应调直。 3.1.3、当利用冷拉方法调直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2%,Ⅱ、Ⅲ级钢筋不得大于1%。 3.2、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所有受拉I级钢筋末端应作成180°的半圆形弯钩,弯钩的直径D不得小于2.5倍的钢筋直径,钩端应留有不小于3倍钢筋直径的直线段。 3.2.2受拉热轧带肋钢筋的末端,应采用直角形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不得小于5倍钢筋直径,钩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5倍钢筋直径。 3.2.3、弯起钢筋应弯成平滑的曲线,其曲率半径不小于20d。 3.3、用光圆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有弯钩(半圆形、直角形或斜弯钩,弯钩的弯曲内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震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3.4、钢筋宜在常温状态下加工,不宜加热(梁体横隔板锚固钢筋采用Ⅱ级钢筋应时,应采用热弯工艺).弯制钢筋从中部开始,逐步弯向两端,弯钩一次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