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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总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实行代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和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并抄送省财政厅。其中省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省级预算内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 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前或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建设资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省财政厅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标投标中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试行代建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 省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 在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省预算内投资节余资金部分的30%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省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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