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照高新广场南道路工程施工设计图,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主与施工、监理各方签定的合同等。
本细则与〈监理规划〉配套使用。
二. 监理要素
⒈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和操作人员上岗许可证;
⒉检查路基测量和施工放样,施工机械和进场材料的检查、抽检与审批;
⒊审查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
⒋审查施工用料如水泥、砂石料的出厂合格证及其检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 ⒌混凝土试块强度以及沥青混凝土的材质合格证等;混凝土预制件及管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其检验报告等。
三.质量控制
⑴道路基础(土路基)
1. 一般规定路基填方用土,应经施工现场用土鉴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 路基填土应不含有任何不适宜使用的土,如淤泥、沼泽土、含有残树根和易于腐朽物质的土,以及含水量超过规范的土;
3. 路基填土应分层回填夯实,每层压实厚度不得大于30~35厘米,保证压实厚度为20 cm左右;
4. 每一层填土铺松土后,应检查含水量是否接近最佳含水量,若含水量超过最佳含水量过多(一般大于3%以上),就必须进行翻松、晾晒。
5. 道路路基施工在重型击实条件下的压实度为:路基以下0~80厘米路基压实度为95%,80厘米以上路基压实度为93%,挖方在0~30厘米内的路基压实度为95%;
6. 为保证路基的稳定,施工中应注意排水措施的实施,并在施工中不断完善。
7. 路基、路床检验的评定标准: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及
压实度(%)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 数
|
||||||
1
|
填 方
|
0~80cm,95%
|
1000m2
|
每层1组3点
|
用灌砂法检 验
|
||
80cm 以上,93%
|
1000m2
|
每层1组3点
|
用灌砂法检 验
|
||||
2
|
挖 方
|
0~30cm,95%
|
1000m2
|
每层1组3点
|
用灌砂法检 验
|
||
3
|
中 线
高 程
|
±20
|
20m
|
1
|
用水准仪测 量
|
||
4
|
宽 度
|
不小于设计规定
|
40m
|
1
|
用尺量
|
||
5
|
横 坡
|
±20,且不大
于±0.3%
|
20m
|
路宽(m)
|
<9
|
2
|
用水准仪测 量
|
9~15
|
4
|
||||||
>15
|
6
|
⑵混凝土路面
1. 混合料原材料的控制:水泥品种、石子粒径及砂子含泥量等。
2. 混凝土的配合比:本工程采用c30混凝土
3. 混凝土施工工艺:运输、浇筑的措施及机械化程度保证混凝土的凝集时间等、
4. 混凝土试块的制作:每批至少一组试块(相同配合比)并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湿度90%,温度20摄氏度左右)28d后进行试压。
5. 混凝土施工条件控制:温度、运输浇筑间歇、振动器的振动时间和范围深度及养护。
6. 拌制混凝土的水源控制保证拌制成的混凝土符合各项要求。
⑶水泥稳定土基础
1. 各种原材料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准备,并取样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2.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混合料的级配、松铺厚度、碾压、复压遍数和分层摊铺的规定;
3. 混合料从拌合均匀到压实时间应根据不同混合料的水化结硬速度而定,应予注意;
4. 压实厚度应根据压路机械的压实功能决定,并不得大于20公分,且不得小于10公分;
5. 压实成型并经检验符合规范规定标准后,应保持潮湿状态下养生,养生期的长短应根据温度确定,当温度在20℃以上时不得小于7d;5——20℃时不得小于14d,并封闭交通;
6. 在混合料基层上铺筑沥青面层时,应对基层表面进行一次检查和清扫。发现局部变形,松散和污染,应及时修补清理,并宜适量洒水,保持基层表面湿润;
7. 混合料应采用碾压成型的最底含水量的情况下压实,其最底含水量宜小于最佳含水量的1%(集料用量为85%时)
8. 水泥稳定土的验评标准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压实度
|
≥93%
|
20m
|
1
|
弯沉法
|
||
2
|
厚度
|
+20,-10
|
1000m2
|
1
|
用尺量
|
||
3
|
宽度
|
-20
|
40m
|
1
|
用尺量
|
||
4
|
平整度
|
15
|
20m
|
1
|
用3米直尺量取最大值
|
||
5
|
中线高程
|
±20
|
20m
|
1
|
用水准仪
测 量
|
||
6
|
横坡度
|
±20,且不大于±1%
|
20 m
|
路宽(m)
|
<9
|
2
|
用水准仪
测 量
|
9~15
|
4
|
||||||
>15
|
6
|
⑷排水管道
1. 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出具出厂合格证;
2. 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发现施工图有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更正;
3. 沟槽开挖时应及时挖排水沟降水,确保槽底不受水浸泡和扰动土基。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30厘米;
4.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并挖集水井利于抽排;
5.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情况的结构布置,应做好施工记录;
6. 开挖土方时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为±2厘米,开挖石方时允许偏差为+2厘米,-20厘米;
7. 管道安装前,宜将管、管件按施工设计的规定摆设,便于起吊及运送;
8. 管节下入沟槽时,不得与支撑及已入槽内的管道相互碰撞,不得扰动基础;
9. 承插口或企口多种接口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密实、饱满,不得有裂纹等;
10. 排水管道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回填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槽底至管顶50厘米范围内,不得含有有机物、大于5厘米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周围应用细粒土回填;
② 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以压实工具和压实度确定,并且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高差不得超过30厘米;
③ 管道沟槽位于路基范围内时,管顶以上25厘米范围内回填土表层的压实度不得小于87%,其他部位回填土的压实度为93%(重型压实)。
11. 排水管道的验评标准:
沟槽允许偏差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槽底高程
|
0
-30
|
两井之间
|
3
|
用水准仪测量
|
2
|
槽底中线
每侧宽度
|
不小于规定
|
两井之间
|
6
|
挂中心线,每侧
计3点
|
3
|
沟槽边坡
|
不陡于规定
|
两井之间
|
6
|
用坡度尺检验,每侧计3点
|
平基、管座允许偏差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必须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
100m
|
1组
|
必须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
|
2
|
垫层
|
中线每侧宽度
|
不小于设计规 定
|
10m
|
2
|
挂中心线,每侧
计1点
|
高程
|
0
-15
|
10m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
3
|
平基
|
中线每侧宽度
|
+10
0
|
10m
|
2
|
挂中心线,每侧
计1点
|
高程
|
0
-15
|
10m
|
1
|
用水准仪测量
|
||
厚度
|
不小于设计规 定
|
10m
|
1
|
用尺量
|
||
4
|
管座
|
肩宽
|
+10
-5
|
10m
|
2
|
挂边线用尺量,
每侧计1点
|
肩高
|
±20
|
10m
|
2
|
用水准仪测量,
每侧计1点
|
||
5
|
蜂窝面积
|
1%
|
两井之间(每侧面)
|
1
|
用尺量蜂窝
总面积
|
安管允许偏差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中线位移
|
15
|
两井之间
|
2
|
挂中心线
用尺量
|
|
2
|
管内底高程
|
D≤1000mm
|
±10
|
两井之间
|
2
|
用水准仪测量
|
D>1000mm
|
±15
|
两井之间
|
2
|
用水准仪测量
|
||
倒虹吸管
|
±30
|
每道直管
|
4
|
用水准仪测量
|
||
3
|
相邻管内底错口
|
D≤1000mm
|
3
|
两井之间
|
3
|
用尺量
|
D>1000mm
|
5
|
两井之间
|
3
|
用尺量
|
四.道路排水管道的检查程序(工序)
1. 道路工程工序的划分
道路工程依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工序。
2. 排水工程工序的划分
排水工程依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为沟槽、平基、管座、安管、接口、检查井、闭 水、回填等工序(管座、安管、接口可分为一个工序)。
五.监理工作制度
1. 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制度;
2.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
3. 工程质量(工序检验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4. 进场材料、设备检验制度;
5. 工程质量整改、停工整改通知制度;
6.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工作程序制度;
7.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