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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的建设项目。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及与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等,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受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委托,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其它涉及公路工程行业管理的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第七条 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路安监机构)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 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市重点公路建设工程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 负责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根据交通部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天津市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及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 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及从业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发布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五) 组织开展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六) 受理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公路安监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安全监督程序
第九条 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起至交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公路安监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
若后续工程的从业单位尚未确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公路安监机构书面说明,待确定后进行补充登记备案。
未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公路安监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保证资料建立情况。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及重点工序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施工单位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中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使用情况。
(五)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情况。
(六)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设计文件中所采取的保证工程安全生产的技术方案和措施情况。
(七)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情况。
(八)地质灾害和其它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九)安全生产相关费用的使用、监管情况。
(十)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一)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路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向有关从业单位提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抽查意见》(表GA-0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安全监督机构应作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议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公路安监机构。责令停工的,经公路安监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在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总结,并填写《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评估表》(表GA-02),一并上报公路安监机构。
第十四条 公路安监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从业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方,在安全生产中应认真履行职责,设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手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表GA-0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预案,审查其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审查合格后方能允许其开工。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专项费用使用状况。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提出书面指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暂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公路安监机构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台账应包含监理人员每次巡视情况、发现的问题、监理的书面及口头指令和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每项公路工程实施前,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有害危险气体、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职工的膳食、饮水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路安监机构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检验检测的单位、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GA-01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GA-02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评估表
GA-03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表GA-01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工程名称 施工标段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抽查意见: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天津市市政公路工
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送建设单位1份,责任单位1份,市政公路质监站留档1份。
表GA-02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评估表
工程名称 施工标段
从业单位 交工日期
工作内容
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行为自我评价: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评估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主要是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评估,由建设单位填写。在交工前,同建设
单位安全生产总结(加盖公章)一并报市政公路质监站。
表GA-03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标段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检验内容 好 中 差 备注
1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责任制
2 主要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3 施工组织计划中的安全保证措施
4 施工现场安全目标、安全活动计划、安全考核及其它各种安全管理规定
5 施工现场布置及安全警示牌、公告牌设置
6 现场安全应对措施 高空作业
7 水上作业
8 现场用电
9 施工机具
10 特殊工艺、非常规施工等
11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情况
12 劳保用品、安全设施配备
13 地质灾害及其它自然灾害防治预案
14 大型机械设备拆装、使用许可证办理
15 安全经费使用计划及办理保险情况
16 员工安全教育
17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救援人员、器材的配备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填报。
2、本表中的好、中、差分别对应以下条件: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②尽管尚有少量不完善的地方,但不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本表中某些项目可能因进度而有所变化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及今后计划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