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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及试验检测人员考核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及试验检测人员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监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奖优罚劣,根据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监理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监理、试验检测从业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驻段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主任、试验检测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监理事务所负责对总监(总监代表)进行考核,总监(总监代表)负责对现场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并汇总报监理事务所。
第四条  考核依据是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公路工程监理、试验监测规范、标准和项目合同文件、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单位对监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五条  监理人员实领工资=按考勤核定的工资-质量保证金-浮动工资+工作绩效考核再分配的浮动工资。其中质量保证金和浮动工资=按当月考勤核定的工资金额各×10% ;再分配的浮动工资=个人考核得分÷参加考勤人员的考核得分总和×浮动工资总金额。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事务所存留,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交工验收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予退付质量保证金,并记入监理业绩档案。浮动工资每月考核,当月兑现。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出勤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包括“质量、进度、投资与计量、试验检测、内业资料、安全与廉政、业主的评价”等七个方面。
第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A级(考核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良好级)、B级(考核得分小于90分且大于75分的为一般级)、C级(考核得分小于75分的为不良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该监理项目原则上允许监理人员每月休假四天,即每月休假四天视为全勤。凡休假超过四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工资。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超假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算缺勤两天,如每月累计旷工七天及以上者,当月工资为“0”,并作出该监理项目除名处理。
第七条  总监(总监代表)采用日常不定期检查和月底综合检查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理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40分,进度控制10分,计量及合同管理10分,试验检测15分,内业资料15分,安全与廉正建设5分,业主的评价5分。
第八条  工程质量控制:分项工程采用材料、构件符合“基本要求”,工程实体质量应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外观无明显缺陷。所监理的合同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监理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会议,做好“事前控制”;重要的分项或分部工程开工前应有经监理审核的施工方案;监理应独立完成控制点、基线复核,监理测量和原始记录资料完整;对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应由监理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及时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检查发现,指出纠正,并有《监理指令》和《监理通知》的反馈意见;对质量监控工作要有措施、有力度,使工程质量处于良好“受控”状态,无质量事故。对出现的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分析上报原因,提出建议意见。施工现场做到秩序井然;标志、标牌齐全醒目;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坚持佩证上岗,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九条  进度控制:所监理的合同段应能按时完成阶段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合同工期目标实现。监理应认真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总计划和周、旬、月进度计划,并认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掌握合同段形象进度。对重要的关键性控制工程进度计划要跟踪督促检查,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下达《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调整施工部署,加大投入,确保主要控制项目进度计划完成。绝对不允许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期的延误。
第十条    投资控制与计量:监理工程师要按照设计文件、《合同》条款认真审核承包人的工程计量和支付,做到数据真实、准确,质量检测证明附件及相关资料齐全,审核签认及时;变更设计工程要严格按照业主的《变更设计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应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原材料、构件进场记录完整;对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自检和抽检严格旁站把关,报验及时;自检和抽检频率应符合公路工程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内业资料: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作好施工监理原始记录;对上级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部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归档要规范,对承包人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和施工监理程序管理等资料要认真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批和转报。
第十三条 安全与廉政建设:应督促检查承包人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指出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安全事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汇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处理,作好事故处理记录;恪守“监理人员十八不准”,不得有利用监理工作条件,对施工单位进行“吃、拿、卡、要”或获取各种好处等违纪违规行为、无损害企业形象及声誉等现象和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业主对监理实际工作情况的评价指业主、社会对监理人员实际工作表现的评价、奖罚、投诉等。
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采用现场检查和查看内业资料以及综合考评的办法,采用分解细目评分法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聘任使用业绩资料。
第十七条  监理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0 0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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