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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公路大中修和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室(简称驻地办)。其它公路可设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每年5千万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3千万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范围和内容及监理规范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监理工程师数量。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公路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规定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监理企业应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 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使其具有相应的监理人员人事调配权和现场费用支配权,保证监理办公现场必要的合理支出,并将书面授权书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章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主持总监办的日常工作,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本单位汇报工作。
  第六条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细则,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监理工程师实施。
  第七条 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召开会议,签发总监办公室文件和支付证书、开工令、单位及合同工程暂停令、复工令等监理指令。
  第八条 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审批重要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组织各标段的定期质量检查、独立平行检测。
  第九条 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监督检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核签、处理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第十二条 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主持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章 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十四条 驻地监理工程师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部分合同段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是派驻施工标段现场监理组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第十七条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混合料的配合比、施工方案和主要工艺。
  第十八条 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第十九条 日常巡视和抽检。
  第二十条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合同、设计文件、洽商、变更,认真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所报计量。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道路、桥梁等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 编制监理规划中本专业部分或本专业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设计变更、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按专业分工并与其它专业相配合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及见证取样,负责本专业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并对本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提交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志。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 核查本专业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按施工单位检测频率的10-20%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独立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第三十一条 审核本专业工程的计量。
第五章 监理行为规范重点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范、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个人监理日志由每位监理人员各自记录。驻地监理人员日志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总监办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监理日志每个专业一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已、旁站及其它监理人员的个人监理日志每周汇总,由总监理工程师补充、签字确认,补充、确认不得超过三天。
  监理日志应在当天记录并签名,内容包括日期、气象、施工情况(进度、人员等)、试验检测情况、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会议、指令、监理人员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签字。需旁站部位、工序主要包括:
  (一)道路工程:深层软基处理及容易引起计量争议的软基处理,结构物台背回填,沥青混合料的摊铺,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的摊铺等;
  (二)桥涵工程:钻孔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预应力放张,大型构件安装等;
  (三)首个构件、试验段的施工全过程;
  (四)委托试验材料的取样。
  第三十五条 关键工序指影响关键检测项目的相关工序。关键工序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之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关键工序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每道关键工序的巡视不得少于1次,巡视记录应当日完成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分项工程检验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接受人、驻地监理作为监理机构代表人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第三十七条 施工用电、支架、脚手架、高空作业、模板、深基坑、起重吊装等风险较大的环节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单独编制监理细则,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加强上述作业的巡视。巡视记录应当日完成并签字。
  第三十八条 施工辅道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道路要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施工围档稳固、整齐、美观。施工现场、施工辅道及时洒水除尘。
  第四十条 施工工现场设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牌、组织机构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施工总平面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接受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及公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本办法对监理工程师履约行为、职责进行检查、考评。
  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的考评结果将按规定作为其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经济损失者,将根据情节,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列明的职责、行为规范重点之外的监理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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