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银高速公路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银高速公路为完善试验检测手段,提高试验检测水平,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提高工程总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和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试验机构设置
第三条 本项目的试验设置为: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业主中心试验室、外委的社会试验检室和法定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所有的工地试验室开工前,必须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质认证,通过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 试验室主要工作内容
1.对所有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试验检测。
2.提供各种配合比,并进行换算,作为施工的依据。
3.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标准、频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质量控制。
4.配合技术、质量部门进行检查管理工作,并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试验资料,并交技术部门归档。
6.定期对试验检测仪器进行标定。
7.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参与本项目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工作;参与本项目每月质量检查工作;对承包人与驻地监理有争议的试验结果仲裁;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条 筹建处中心试验室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的日常随机检查;负责本项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本项目的科研课题的试验工作;参加每月的质量检查工作;对承包人与监理有争议的试验结果仲;可接受承包人或监理委托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试验室的资质要求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含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工地试验室)
1.资历和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1)熟悉公路工程试验仪器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等,具有一定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2)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4)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达到70%。
2.工作和管理制度
工作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包括:
(1)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
(2)岗位责任制;
(3)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
3.主要试验检测项目
(1)集料、石料(筛分、压碎值)。
(2)水泥混凝土(稠度、塌落度、抗压、抗折强度)、砂浆强度、配合比设计。
(3)砂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4)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5)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灰剂量、无侧限抗压强度)。
(6)沥青试验(针入度、软化点、延度等)。
(7)沥青混合料试验(抽提、马歇尔)、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8)土工试验(筛分容重、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9)路基、路面的平整度、压实度、弯沉。
(10)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1)地基承载力。
(12)桥涵构造物几何尺寸。
(13)路基、路面几何尺寸。
4.主要仪器设备
(1)压力机(2000KN)、或万能试验机(1000、600KN)
(2)标养室
(3)几何尺寸检测设备
(4)经纬仪、水平仪
(5)压实度、平整度检测设备
(6)取芯机
(7)沥青试验设备、抽提仪、马歇尔仪
(8)弯沉测试设备
(9)摆式磨擦仪
第九条 社会试验检测机构(外委试验室)要求达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乙级资质等级。
1.资历和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1)熟悉公路工程试验仪器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等,具有一定的从事公路工程综合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2)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者不少于3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试验检测工作,有10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4)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达到85%。
2.工作和管理制度
工作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包括:
(1)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
(2)岗位责任制;
(3)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
(4)安全管理;
(5)样品、资料、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
(6)有关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3.主要试验检测项目
(1)土工试验(筛分容重、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集料、石料(筛分、压碎值)。
(3)水泥软炼试验、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4)水泥混凝土常规检验(稠度、塌落度、抗压、抗折强度)、砂浆强度、配合比设计。
(5)沥青试验(针入度、软化点、延度、脆点、闪点、燃点、粘附性、薄膜烘箱和老化试验等)。
(6)沥青混合料试验(抽提、马歇尔、劈裂、抗压)、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7)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灰剂量、无侧限抗压强度、配合比设计)。
(8)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
(9)路基、路面(平整度、压实度、弯沉、厚度、路面构造纹理深度、摩擦系数、路基CBR值、回弹模量)。
(10)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1)地基承载力。
(12)钢材、焊接。
(13)桥梁构件强度、桩基完整性、桩基承载力。
(14)混凝土无破损检测。
(15)岩土工程(地基、基础)。
(16)桥梁荷载试验。
(17)外加剂。
(18)钢绞线、预应力锚具、橡胶支座。
4.要仪器设备
(1)万能试验机(1000、600KN)
(2)压力机(2000KN)标养室
(3)石料磨耗机
(4)沥青试验设备
(5)水泥软炼试验设备
(6)沥青抽提仪、马歇尔试验仪、自动击实仪、沥青混合料自动搅拌机、成形机
(7)取芯机、摆式摩擦仪
(8)桩基完整性检测设备
(9)超声波混凝土探伤仪
(10)光电塑液限测定仪
(11)弯沉测试设备
(12)标养室
(13)公路几何线形检测设备
(14)全站仪
(15)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机
第十条 总监办设两处中心试验室(一处设在宁晋,另一处与筹建处合建分别设于赵县和石家庄)总监办(筹建处)的中心试验室按工地试验室标准配置,其设在石家庄市的试验室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乙级资质,可对外承担试验检测工作。工地试验室只能为所承担的工程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担试验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本项目对社会试验检测机构实行审查制度,由施工、监理单位开工前将拟向外委托为本项目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的基本情况报总监办、业主,由总监办、业主共同对其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承担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并要求社会试验检测机构服从本项目的管理,执行本办法,同时对本项目所有委托的试验检测结果同时报筹建处备考。
第四章 试 验 管 理
第十二条 所有的工地试验室在开始工作之前,应将工地试验室所在位置和面积、配备的仪器、器具等全部物品清单报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办审批。
第十三条 各种试验检测表格由总监办统一制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保存。
第十四条 验证试验
1.所有的原材料、商品构件都必须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本项目。
2.材料或商品构件必须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坚决清除出场。
3.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机对用于本项目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试验检测。
第十五条 标准试验
1.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强度试验等。
2.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试验监理人员应参加承包人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
3.监理工地试验室应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或否定、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4.对所有的标准试验,监理都必须进行平行试验。由于条件限制,驻地监理无法完成的平行试验,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完成,对于结构物主要构件、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等试验无论驻地监理试验室是否完成,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都必须进行平行对比试验。
第十六条 工艺试验
1.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预先进行工艺试验。
2.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3.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作出选择。
4.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作出详细记录。
5.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抽样试验
1.对各种出来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试验。
2.监理工程师必须随时排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3.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应按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不少于5%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4.在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监理工程师可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第十八条 验收试验
1.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必须进行验收试验。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钻芯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全过程进行监督。
3.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或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并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试验资料的管理
1.试验资料必须使用总监办统一规定的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全线保持一致。
2.试验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方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印章。属于竣工资料的试验报告单据,必须有监理签字方能有效,否则不能进入竣工资料。所有资料必须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编号,分门别类,按其属性、用途装订归档。
3.试验竣工资料必须按工程竣工文件的要求整理保管。
4.试验档案资料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交筹建处,为工程验收使用并对归档。
5.每月筹建处对试验资料的管理进行检查,并参与当月的工程质量考核。
第二十条 试验监理工程师对试验结果有否决权。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与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或筹建处中心试验室仲裁。
第二十二条 筹建处中心试验室承包人、监理试验室的试验检测项目、频率以及试验检测设备仪器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将参与每月的质量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本项目的试验室除按合同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外,全线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统一试验检测表格,采用计算机进行各工作和管理,实现各试验室的各试验检测项目结果和数量的自动统计,并通过互联网实现数据的自动传输。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推行见证取样制度。
筹建处的项目工程师、中心试验室有关人员及有关监理工程师可对关键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或部位,实行旁站监督,并从现场取样或试件制作并送至试验地点。取样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或取样单上签字,对试样法律负责。
取样见证人员所取试样并不减免监理和承包人的抽样数量。
第二十五条 每月各试验室按时上报当月的试验项目、数量结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试验检测资格、清除出场并上报有关部门等处罚。
1.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2.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4.出据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5.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6.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7.损毁、涂改、转借、出让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人员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试验检测工作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其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青银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