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板、支架、拱架应按照施工设计规定的方法、程序拆除;严禁使用机械牵引、推倒的方法拆除。
2. 拆除前,应先清理施工现场,划定作业区。拆除时应设专人值守,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3. 拆除模板、支架、拱架时,必须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必要时应对未拆部分采取临时加固、支撑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
4. 拆除作业必须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指挥,步调一致,并随时保持作业场地整洁、道路畅通。
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侧模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应在结构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 在水深超过1.2m的水域中拆除模板、支架、拱架,应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采取防溺水措施。
7. 模板、支架、拱架拆除后,应及时拆卸零配件,并码放在指定地点或清运出场;带钉木模板应及时拔钉。
8. 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上下多层交叉作业;落架后,应先拆底模,后拆拱架或支架;作业时应先拆侧模,后卸落拱架或支架;落架作业不得影响拱架、支架的稳定。
9. 拆除作业暂时停止时,必须将活动部件支稳或固定,并确认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10. 装配式混凝土拱桥卸落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拱桥应在各孔的拱肋全部合拢并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卸落支架。
(2) 卸落支架应按设计或施工设计的规定程序分次进行,使拱圈逐渐受力。
(3) 拱肋接头和横系梁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方可卸落支架;设计未规定时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方可卸落支架。
(4) 落架时应观测拱圈和墩、台变形,确认符合要求;如发现异常应停止落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落架。
11. 浆砌石、混凝土砌块拱桥拱架卸落时,拱上建筑和拱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浆砌石、混凝土砌块拱桥应在拱圈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后卸落拱架,设计未规定时砂浆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方可卸落拱架。
(2) 跨径小于10m的拱桥宜在拱上建筑全部完成后卸落拱架;中等跨径实腹式拱桥宜在护拱砌完后卸落拱架;大跨径空腹式拱桥宜在腹拱横墙或立柱砌完后卸落拱架。
(3) 需裸拱状态卸落拱架时,应对主拱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并应采取防止失稳的措施。
(4) 拱圈采用预施压力调整应力时,应待封拱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后,方可卸落拱架。
12. 现浇混凝土拱桥应在混凝土拱圈和间隔槽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后卸落拱架,设计未规定时,跨径≤8m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跨径>8m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方可卸落拱架。
13. 拆除跨铁路的模板、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拆除前,应制定模板、支架拆除方案,并经铁路管理部门批准。
(2) 拆除前,铁路管理部门派出的监护人员必须到场。
(3) 拆除过程中必须遵守铁路管理部门的规定,列车通过时,严禁拆除作业。
(4) 拆除材料应及时运出现场,严禁占用铁路限界放置。
(5) 拆除完毕,应由铁路管理部门派人验收,确认合格,并办理手续。
14. 拆除跨道路、公路的模板、支架前,应制定模板、支架拆除方案和交通疏导方案,并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拆除时应设专人疏导交通;拆除材料应及时运出现场,经检查确认道路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方可恢复交通。
15. 卸落支架和拱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程序进行,卸落量宜从小逐渐增大,支架和拱架横向应同时卸落,纵向应对称均衡卸落。在拟定卸落程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布式拱架应从拱顶向拱脚依次循环卸落;拱式拱架应在两支座处同时卸落。
(2) 多孔拱架卸落时,若桥墩允许承受单向推力,可以单孔卸落,否则应多孔同时卸落或分阶段卸落。
(3) 卸落拱架时应观测拱圈挠度和墩台变位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落架,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落架。
(4) 简支梁、连续梁宜从跨中向支座处依次循环卸落支架。
(5) 悬臂梁加挂梁应先卸落挂梁支架,后卸落悬臂梁的支架。
16. 卸落现浇混凝土梁桥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整体浇筑的多跨连梁宜各跨同时均匀分次卸落支架;需逐跨落架时,宜由两边跨向中跨对称推进。
(2) 在柔性分段墩上浇筑的连梁落架时,应验算桥墩偏心荷载,墩柱抗弯不足时应设临时支撑,待邻跨加载后方可撤除。
(3) 独柱多跨连梁或连续弯梁分段(或逐孔)浇筑、分段张拉、分段落架时,必须验算已浇梁段的稳定性,防止偏载失稳或受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