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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分析

 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分析

  摘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本文简要论述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分类,以及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变更单价的确定,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一、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1.1 工程内容的变化以及数量的增减;

  1.2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或因为发现地下文物等造成的改线;

  1.3 设计错误、 遗漏;

  1.4 合理化建议;

  1.5 施工中产生了错误;

  1.6 使用的材料品种或规格的改变;

  二、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2.1 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当事人划分

  2.1.1 项目法人方提出变更

  项目法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目的是为了优化项目功能, 节省项目投资, 降低资金成本, 提高项目效益。

  2.1.2 承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承包方签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 或受施工设备限制, 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 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 可以要求变更设计。

  2.1.3 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对于设计方, 设计变更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完善性变更, 即对设计差错的修正。如设计文件、 图纸出现差错, 设计方需要修改;设计出现漏项或设计的预计与实际的现场条件不相符合,设计方需要补充、 修改和完善。 这类变更数量上所占比例较大, 其实这样的变更看起来是必须的, 然而却是应避免的, 完全属于低级变更, 设计方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此类变更的发生。另一类是实质性变更, 即真正涉及功能、 结构、 技术、工艺或材料方面有利的变更。

  2.1.4 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 地质、 水文、 材料、 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 或者出现了不利于三控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会通过充分论证, 主动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2.1.5 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出现情况最多是的地方群众要求增加高速公路通道的数量或扩大通道断面。

  2.2 按设计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划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⑴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⑵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⑶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⑷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⑸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⑹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⑴连续长度 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⑵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⑶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⑷路面结构类型、 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⑸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⑹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⑺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⑻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⑼监控、 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⑽管理、 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⑾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 万元的;

  ⑿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2.2.3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审批原则

  3.1 变更设计必须遵守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相关部门批复意见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2 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或以此为基础进行调整。

  3.3 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 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 反之就越大。

  3.4 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的设计变更令,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 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和支付。

  四、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4.1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4.1.1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1.2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 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4.1.3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4.1.4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 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 还需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4.2 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

  4.2.1 项目法人指令的变更: 项目法人指令的变更, 由总监理工程师直接下达变更令, 交由驻地监理监督执行。并将变更资料交工程师、 合同部存档。如涉及设计变更要由设计代表作变更设计图纸。

  4.2.2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 向承包人发出意向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变更的原因、 依据及有关的文件、 图纸、 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4.2.3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应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⑴承包商申请。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 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和数量、 以及单价和费用、 报驻地办审批。

  ⑵驻地监理审核。驻地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 分析, 收集相关资料, 审核其变更内容、 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 签批意见后上报监理代表处工程部。

  ⑶工程部的审查和核实。 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 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一定要合理,变更的工程内容才能成立。 所以, 技术方案一定要尽可能地提出两种以上,以便进行对比,要结合经济技术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作为最终的工程变更方案执行。

  对于变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变更数量的计算资料, 包括图纸及计算公式。驻地监理对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工程数量先进行核实签认, 工程部再对工程变更数量进行核实签认后转合同部核定单价和费用。

  ⑷合同部审核单价和费用。 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 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进行审核, 通过单价分析确定建议的单价和费用。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⑸总监理审核。总监理审核后, 报项目法人审批。

  ⑹项目法人的审批。 必要时, 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 技术论证。项目法人审核批准后, 下发工程变更批文, 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

  ⑺签发 “工程变更令” 。 在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征得项目法人审批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 签发 “工程变更令” , 然后监督执行。

  五、变更单价的确定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 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应当澄清的是,对于设计变更的项目并不是像承包商所期望的那样全部需要确定新的单价。 需要确定新的单价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工程量清单里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 二是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

  对于第一类情况,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的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 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 “有效合同价格” 的 15%时, 需对超过的部分进行价格调整。

  对于第二类情况, 一般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 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 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 并且按合同条款和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 预算编制办法》 进行评估定价。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设计变更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受到交通主管部门、 审计部门、 项目法人以及各参建方的普遍重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以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交通部 2005 年第5 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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