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价制度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工区负责人组织技术、环保、材料、机械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程图所确定的工序,共同识别、评价出施工区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三、 污染源控制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根据识别、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 2、环境保护的策划内容要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3、安全环保部应针对作业项目特点、作业环境和岗位的环境因素,编制环保技术交底,同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 4、对施工场地、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生产设备与设施均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5、处于市区、风景区、保护区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工程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分析,制定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管理方案、应急预案,重要环境因素应按规定建档、登记、上报,并定期监测、评价。 6、对施工生产和生活中可能产生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避免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和影响驻地群众的正常生活。对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控制,在指定地点或允许地点集中处理,达到防止或减少污染的目的。 7、对使用的外部劳务人员,一律纳入本单位的环境管理范畴,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劳务人员遵守环境法规和环保要求,积极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8、对可施加影响的相关方,要通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其行为,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