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1.1钢筋:钢筋出厂时,就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单。品种、级别、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复试,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3等的规定。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不分析或其它专项检验。 2.1.2电焊条:电焊条应有产品合格证,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钢焊条》GB5117的规定。选用的焊条型号就与母材强度相适应,并符合设计要求。 2.1.3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后就对强度、安定性及其它必须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取样复试,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当水泥质量有问题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1.4砂:采用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应大于2.5,含水率控制在5%~7%。进场后应进行现场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1.5石子:采用卵石或碎石,粒径不应大于15mm。进场后应进行现场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1.6外加剂:外加剂应标明品种、生产厂家和牌号。出厂时应有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部门出具,其质量和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进场应取样复试合格,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如速凝剂使用前应做与水泥相容性试验及水泥净浆凝结效果试验,初凝时间不应超过5min,终凝时间不应超过10min。 2.1.7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规定。 2.1.8钢材: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其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碳含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