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隧洞开挖及支护安全技术交底培训资料 隧洞开挖、凿孔及爆破作业 开挖及凿除 1.1工作人员到达工作面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详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侧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1.2人工开挖土质隧洞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折除钻杆。 1.7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钻爆作业安全要求: 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引水洞不得少于200米。 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漏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药。 2.14钻爆作业应根据地质情况、开挖断面、炸药种类、钻眼设备等条件进行钻爆设计,并经过试验确定钻爆参数,设计确定后,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钻眼、装药、接线和引爆。 支护作业 1隧洞各部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3洞口地段和支洞与斜洞和主干渠隧洞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洞口段不宜超过1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洞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5钢支撑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起重吊装”有关规定。 6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7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8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出碴作业: 1、出碴作业时隧洞洞内、洞口及碴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出碴车辆司机必须持证作业,车辆专车专人,非专业持证驾驶人员严禁驾驶出碴车辆。 2、酒后严禁驾驶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装置有故障的车辆,不准开“疲劳车”、“英雄车、冒险车、麻痹车、赌气车”或司机带病驾驶车辆,货车不允许人货混载,翻斗车严禁搭乘人员。 3、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绞车运行时,洞口必须有安全员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