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建筑师考试
  3. 内容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难点详解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建设工程教育网|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建设工程教育网|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重点解析: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
2Z201030民法
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建设工程教育网|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点解析: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建设工程教育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建设工程教育网|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建设工程教育网|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Z2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建设工程教育网|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建设工程教育网|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建设工程教育网|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建设工程教育网|,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3.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建设工程教育网|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建设工程教育网|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2Z201040建筑法
2Z2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毕。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专业的工程。此处之所以引入,目的在于提醒读者各个专业可能存在单独的规定。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显然并不适合命题。因为,《法规》这门课是公共课,其|建设工程教育网|命题范围应该是适用于各个专业的。所以,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做到了解即可。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Z20104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Z2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重点解析:

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2Z2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联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建设工程教育网|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已。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建设工程教育网|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作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重点解析:

对于第29条要很好理解。主要是要明确其本质是所有的分包单位都必须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重点解析:

此处关于FIDIC合同条件的论述属于外延性知识,出现在试题中的概率非常小,我们只作为一般性理解即可。

2Z2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重点解析:

工程监理的依据中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范围还没有涉及到勘察、设计,所以我们以施工合同为例来说明。施工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工程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参与。但是,监理工程师却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已经按照合同履约进行监理。这个依据是很容易被忽略的。

2Z201050招标投标法

2Z20105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建设工程教育网|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建设工程教育网|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字。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2Z201052掌握投标的要求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重点解析: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建设工程教育网|有涉及。必须要高度重视。主要掌握:

1.要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需要掌握。

3.这句话需要掌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2Z201053掌握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就|建设工程教育网|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重点解析:

这里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责任要理解,而且也仅需要理解就够了。

2Z20105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重点解析: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指的是哪个成本必须重视。

2Z201055掌握开标程序

2Z20105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建设工程教育网|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点解析:

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参见书中案例。

2.《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

2Z201057掌握中标的要求

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掌握:

1.这里出现的所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

2.正确理解“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2Z201058熟悉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重点解析:

这个分类必须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建设工程教育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

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

(1)数量:三个以上。

(2)质量: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

2Z201060安全生产法

2Z2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建设工程教育网|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

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Z2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

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

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建设工程教育网|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掌握与“群防群治制度”相关的两个关键词,即“群众路线”、“民主管理”。

4、在“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中,掌握什么是“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法规,在《考试用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全面掌握。

2Z2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点解析:

1.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2.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建设工程教育网|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Z2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2Z2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掌握: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相对应的。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是将《建筑法》中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落实在安全的方面。后面我们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就强调了连带责任将要落实在质量的方面。

2、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双方平等的合同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根据这个条|建设工程教育网|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而这个结论是与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是矛盾的。该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工程实践中还是要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

2、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Z2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建设工程教育网|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还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点解析:

对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理解即可,不必逐条记忆。

2Z2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重点解析:

记住数据。

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重点解析:

1.对第16条第3款中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掌握。

2.而对于其后的司法解释须掌握。

2Z20109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

2Z2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需要变更的情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重点解析:

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质量责任,如果擅自修改了|建设工程教育网|工程设计,即使是善意的也是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擅自修改图纸,使得已完工程与拟建工程不符,也属于违约行为。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重点解析: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需要很好理解。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重点解析:

施工质量的检验是施工单位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需要很好理解。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难点详解
http://m.civilcn.com/news/jzshi/1351151950167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