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生态优化原则、科技先导原则、综合效益原则和社区文明原则。在人类住区建设中应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坚持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全面推进,并驾齐驱,不可偏颇。应强调在一定质量的前提下保持经济增长,在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满足社会需求,在经济和环境协调的原则下保证资源的持续利用。
第一节居住区构成
一、分类与规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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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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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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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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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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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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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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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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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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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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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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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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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区,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或10000—16000户)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小区,也称“居住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或3000~5000户)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组团,又称居住组团,指一般被小区级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或300~1000户)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础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二、用地构成
居住区用地(R)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四项内容。
(1)住宅用地(RO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3)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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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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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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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面积(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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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区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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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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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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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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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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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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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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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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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用地(R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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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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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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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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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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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R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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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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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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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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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绿地(R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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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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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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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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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用地(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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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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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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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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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3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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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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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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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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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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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用地(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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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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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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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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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建用地(R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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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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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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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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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用地(R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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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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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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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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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绿地(R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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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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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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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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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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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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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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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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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的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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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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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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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气候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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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Ⅱ、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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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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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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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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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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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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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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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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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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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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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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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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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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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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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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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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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
|
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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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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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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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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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一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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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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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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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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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高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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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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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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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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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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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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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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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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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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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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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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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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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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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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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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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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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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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高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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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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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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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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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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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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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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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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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场地选择
居住区的正确选址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首要条件。选址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合理进行。充分考虑城市文脉的延续与继承,居民居住意愿与行为方式,并兼顾投资环境效果和开发建设的便利。
除此之外,居住区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经济政策因素;小区的选址应结合房改政策的贯彻,对市场的影响,通过调研确定社会定位,以期获得良好的市场回报。
(2)周边环境因素:居住区的选址,应遵循“生活接近自然环境”的原则,选择环境优美,周边自然环境可以利用的地区。要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保留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水面,要使小区的建设与城市和地域有广泛的联系,融会在其中。
(3)要避免大气污染、水源污染,远离噪声,避免交通干线的干扰和穿越,保护居住区的居住质量。对已有的不利因素,在规划设计中应予以进行有效的处置,改善环境质量水平。
第三节规划布局
分析居住区的人口密度、区位、环境、规模、功能与用地配置、空间与形态布局、设施配置等种种因素,并将这些因素纳入到城市居住区规划布局优化研究。
一、影响因素
居住区规划布局应考虑以下影响因素:
(1)居住小区居民构成与居住需求。
(2)居住小区空间及形态的结构与布局。
(3)居住社区生态优先,服务到户,文化与活力,景象共享等规划结构优化的目标原则。
(4)居住社区生活保障、育才与就业,交往与参与、社区运营等系统的构建。
(5)规划单元用地规模与规划结构。
(6)户外整体环境质量及其指标体系的分析。
二、规划布局原则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a.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b.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c.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a.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b.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区声环境标准见表6—5所列);
c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
d.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信、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e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3)应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环境风貌。 第四节道路与交通
道路与交通是居住小区功能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居民出行方式的选择日趋多样化,居住小区的交通结构也日趋复杂化。居住小区作为基本的生活空间,其交通应该考虑人的生活需要,强调对人的关怀和对交通环境的人性化设计。鉴此,居住小区中宜适当控制汽车的通行。
由于各种交通方式之间既互相影响又相互联系,在交通组织上,应使它们既适当分离又合理衔接。对于人与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快车与慢车的混合与分离,以及对于公共交通、静态交通等都应该统筹安排,彼此兼顾。
一、基本原则
道路系统是交通组织在物质空间上的反映,不同的交通组织方式对应于不同的道路系统的形式。而道路系统形式不同,也会直接影响居住建筑的布置,交通的组织以及居民的活动。居住小区的道路系统规划应当体现因地制宜原则,顺而不穿、通而不畅原则,功能多样化的原则,以及道路网络与住宅、公建、绿地、景观、停车设施和住宅内部空间结构整合化原则。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有利于居住区内务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4)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6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6)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7)城市旧城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各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
二、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各级道路担负着不同的作用,可采用不同构成形式、路幅和断面设计。
居住区级道路要考虑城市公共电、汽车的通行,两边应分别设置有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并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卉,按各种组成部分的合理宽度,居住区级道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0m,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30m。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混行方式。
小区级道路的宽度考虑以非机动车与人行交通为主,不能引进公共电、汽车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车混行方式。所以,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6m,如两侧各安排一条宽度为1.5m的人行路,总宽度为9m,即可满足一般功能需要。但与此同时,小区级道路往往又是市政管线埋设的通道,在无供热管线的居住区内,按六种基本管线的最小水平间距,它们在建筑线之间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0m,此距离与小区级道路交通车行、人行所需宽度基本一致。
三、道路纵坡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符合表6-6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6-6
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0.2≤0.8
L≤200m≤5.0
L≤600m
非机动车道≥0.2≤0.3
L≤50m≤2.0
L≤100m
步行道≥0.2≤8≤0.4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四、山区与丘陵地区的道路设计
山区与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2)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3)主要道路宜平缓;
(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居住区的一般道路应满足自行车行驶要求,自行车行驶坡度宜在3%以下,坡度达到3%时连续行驶距离应小于50m。
五、其他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0,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在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在尽端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用地有条件时,最好按不同的回车方式安排相应规模的回车场;
(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太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6)在多雪严寒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7)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7的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表6—7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的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
多层3.03.02.0
有出入口-5.0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
多层2.02.01.5
围墙面向道路1.51.5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六、停车设施
停车设施是居住小区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交车站、出租车营业站、路边停车道、公共与私人停车场(库)。居住小区中停车以“朝发夕归”的停车为主,具有周期性和规律性。居民停车方式取向具有多元化和室内化特点。因此,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数量,以保证具体的需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等停车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l0%;
(2)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6-8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6-8
车型换算系数车型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0.7中型客车、面包车、2-4t货运汽车2.0
卧车、2t以下货运汽车1.0铰接车3.5
七、道路用地面积计算规定
1.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组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2.其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一、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
(1)居住区内的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2)在居住区内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二、住宅建筑的间距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6-9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6-9
建筑气候区划I、II、III、VII气候区IV气候区V、VI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1)反在原设计建筑外墙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参见表4-8)。
(3)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b.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三、住宅群体的组合
住宅群体是住区户外环境空间的载体,它对于户外空间的限定,户外环境的塑造,住宅建筑造型,社区活动场所的营造,延续地方特色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有特定的意义。
住宅群体组合应引入新的观念,在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传统文化等相关因素之外,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因素。一般来说,住宅群体组合原则如下:
(1)以创建生态住区环境为宗旨,达到住区群体中的建筑、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
(2)注意协调与住宅群体相关外围条件。
(3)以当地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为背景,确定住宅群体组合方式。
(4)考虑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创新住宅群体组合手法。
(5)加强住宅群体内城市设计观念,丰富住宅群体景观,创造具有个性和吸引力的住宅群落。
(6)适当超前,具有观瞻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7)适应社会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提高,适时优化或调整规划设计。